(t#515321)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11日 18:47:52 (p#2396263)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17日 21:30:51 (p#2398947)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10月17日 21:58:52 (p#2398964)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17日 22:55:37 (p#2398990)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We do not work full time to answer everyone's questions, so your patience is appreciated, especially when your question involves matters of years ago.
The said policy was only put to trial in early 2010, and in May 2010, the review shows that it brings more inconvenience to members and administration instead of advantages. This is why we have switched to an edit-logging mechanism instead. All edits are kept for at least 30 days for easy tracing.
On the post you mentioned, there is no information request topic issued, so no comment will be given for non-existent matters.
由 GX7271 » 2012年10月17日 23:14:49 (p#2399002)
Nelsonly :p#2395332 於2012年10月9日大約6時多已被檢舉,為何發文人仍可於當晚8時作出編輯?而其中被編輯的內容更是被指為錯誤的內容
以前所有文章當被檢舉後,除板務人員外無人可對該文作出編輯,本人欲知道這個規定是在何時取消的?
希望有關板務人員解答,謝謝
Nelsonly :for the 1st part, thank you for yr answer.
但p#2397164,版方認為樓主公佈了內部通告,犯了16.3條而作出處分,此點我認為不需討論,但NE 714多次在被版方要求提供資訊,關於被檢舉錯誤特見行蹤資料時,都指出該資料是從廠出記錄得知,那已可證明NE 714也有把機構之機密資料公開,為何每次NE 714都並無因為公佈廠出記錄而受處分?難道版方認為廠出記錄不屬於機構之機密資料,但普通一份更換掛牌車通告是一份機密資料?
NE 714以廠出記錄為解釋之文章:
p#2386952
p#2364710
p#2343465
根據壇方的記錄,我不認為此事乃NON-EXISTENT MATTERS,反而到此為止我會認為不同的板務人員對同一條壇規有著不同的解釋,,本人誠心希望壇方能繼續解答本人的疑難,謝謝!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18日 23:25:27 (p#2399299)
GX7271 :板務人員不作處分純粹因為檢舉者提供不足資料,或與原有車輛行蹤沒有衝突,並非因為會員提供(沒有任何資料的)廠出記錄而毋須承受處分,故板務人員不視有關答覆為機密資料。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10月18日 23:37:18 (p#2399310)
Nelsonly :GX7271 :板務人員不作處分純粹因為檢舉者提供不足資料,或與原有車輛行蹤沒有衝突,並非因為會員提供(沒有任何資料的)廠出記錄而毋須承受處分,故板務人員不視有關答覆為機密資料。
冇任何資料?該會員NE 714多次被要求提供資訊時,都指出資料來源也是廠出記錄,換句話說,即是NE 714被要求提供資訊的時候,其路線/字軌資料/甚至開車時間,就是在那份廠出記錄中獲取,這點已經明顯是公開機構之機密資料,怎可能"不視有關答覆為機密資料"?
而請不要以"不知道那份聲稱的廠出記錄是否存在"為理由,特見版其他的板務人員在早前已因其他事件向我解釋過板方是採取信任的態度去對待會員所提供的資料,基於此點,既然板方信任這份廠出記錄的存在性與不干預其來源,板方會接受會員誠實地以廠出記錄作為抗辯理由,RIGHT?而該板務人員更指出"車輛行走字軌亦非機密資料",不錯,若是因個人在街上觀察而得知某車行走某字軌那當然無問題,正如GX7271你也間中會提供某些路線特見行走某個字軌,但NE 714每天都會提供不同路線的不同特見的字軌,我相信這會很難令人信服NE 714有這樣的能力去知道每天幾乎所有的九巴車輛WHICH HAVE全車身廣告的特見的字軌(例如同一日會知道一條北區路線和一條只行走市區的路線),除非有人利用自己某些ADVANTAGES得到內部資料才有能力知道那麼廣泛的派車/字軌資料,這難道不是公開機密資料?
話說回頭,p#2397164所發出的"機密資料",只係一般的更換掛牌資料,如果板方認為從廠出記錄中得知某車的字軌資料再公開並不是公開機密資料時,那為何一份更換掛牌車通告會係機密資料?更換掛牌車的資料網上根本滿天飛,甚至間中本壇亦有板友會主動提供這些資料,難道這又是公開機密資料?難道p#2397164所公開的是整份通告?但看過那幅圖的板友都應很清楚那份通告根本毫無機密在內可言
以上回覆可能講得比較凌亂,在此本人再次提出本人的疑慮:
1. 究竟NE 714援引廠出記錄作為提供特見路線/字軌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公開機密資料?
2. 廠出記錄本身又是否為機密資料?
3. 如2. 的答覆為不是,那為何p#2397164中的更換掛牌車通告會是機密資料?
再次謝謝板務人員的耐心回覆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19日 14:54:42 (p#2399423)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上 述 回 覆 清 楚 說 明 在 有 關 個 別 個 案 中 「 廠 出 資 料 」 是 否 機 密 資 訊 與 違 規 是 否 成 立 無 關 , 亦 非 考 慮 因 素 , 因 檢 舉 者 已 未 能 證 明 有 疑 似 違 規 情 況 , 本 已 無 需 抗 辯 。
「 廠 出 資 料 」 是 否 機 密 資 訊 未 曾 判 定 。
然 而 內 部 通 告 屬 於 公 司 內 部 資 料 , 則 早 有 定 論 。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10月20日 10:11:54 (p#2399744)
Nelsonly :公司內部資料與機密資料本身已有很大的分別,我在此謹希望板方能對紅字一句再作闡釋
then板方有沒有意向去釐清廠出記錄應否被視為機密資料?
另外,本身廠出記錄已經係一份內部資料,其流通範圍應該只在公司內,並不應該被任何人在公司的範圍(包括公司本身既地方及網絡)
再次謝謝板方的回覆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20日 23:37:33 (p#2400059)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將 公 司 內 部 文 件 以 拍 攝 或 完 整 抄 錄 或 將 電 子 版 上 載 , 與 閱 讀 其 後 , 將 自 己 所 知 張 貼 並 不 相 同
但 現 時 由 於 沒 有 案 例 必 須 以 此 點 作 判 決 , 因 此 壇 方 暫 時 不 會 就 此 主 動 作 出 裁 決 「 釋 法 」
唯 上 述 回 應 不 代 表 鼓 勵 張 貼 內 部 通 告 的 內 容 , 張 貼 者 應 自 行 釐 清 可 能 發 生 的 後 果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10月21日 13:54:27 (p#2400284)
Nelsonly :所謂的並不相同,其實只是殊途同歸,最終都係將內部(就此2件事來看我並不認為2樣野都算得上係機密)資料公開
敢問版方可會私底下在版務人員之間先對此問題作內部討論?根據個人觀察,某些人仍然肆無忌憚地把廠出記錄的資料貼上來,正所謂上得山多終於虎,我相信那些人將來定會再被那份廠出記錄誤導的
另助理壇主可否正面回應"然 而 內 部 通 告 屬 於 公 司 內 部 資 料"與機密資料之間之關係?謝謝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24日 21:02:11 (p#2401683)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巴 士 公 司 的 內 部 資 料 , 會 受 與 員 工 簽 訂 的 協 議 管 制 限 定 公 開 , 請 閱 讀 第 16.3(a) 條 已 經 規 定 , 即 使 不 是 機 密 資 料 , 將 整 份 限 定 公 開 通 告 張 貼 , 亦 屬 違 反 第 16.3 條 , 這 點 清 晰 明 白 。
就 廠 出 紀 錄 而 言 , 我 們 從 來 沒 有 見 到 任 何 會 員 將 有 關 紀 錄 完 整 或 部 分 貼 出 , 另 外 會 員 是 在 對 就 一 單 針 對 他 而 提 出 控 訴 的 案 件 中 抗 辯 , 其 抗 辯 的 權 利 可 確 保 會 員 將 其 得 知 資 料 的 來 源 ( 不 論 是 否 已 授 權 ) 真 實 地 報 告 , 而 他 閱 讀 或 公 開 資 料 是 否 受 到 公 司 的 任 何 規 例 規 管 , 並 非 本 壇 所 管 理 範 圍 。 你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公 司 查 詢 。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10月24日 23:26:43 (p#2401773)
Nelsonly :那言下之意即板方已默許任何人以廠出記錄為被檢舉的某文章抗辯理由而不會再對任何公開廠出記錄的行為作出跟進?
就算板方默認可以以廠出記錄作為抗辯理由,但本身此行為已經係公開內部資料(只不過只係部分),但公開的份量根本已經唔係最重大,最重要係2者都係公開內部資料,既然公開整份資料有罪,咁公開99.999999999999%份資料又如何?根本問題就唔應該係被公開既份量既問題,係有/冇公開既問題,有公開既就應受罰
另外,我又想問壇方為何有權管理會員發佈"整份限定公開通告"而又無權管理會員在抗辯時指出其資料來源乃明顯為"限定公開通告"之廠出記錄?在此情況下,根本就已經等同將廠出記錄公開
謝謝
由 Nelsonly » 2012年10月26日 20:57:57 (p#2402402)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這 樣 理 解 並 不 正 確
將 整 份 通 告 原 文 貼 出 與 就 自 己 所 知 的 資 訊 貼 出 內 容 有 差 異 之 處 , 上 文 已 詳 述
一 個 為 將 內 部 資 料 公 開 , 一 者 為 以 個 人 身 份 發 佈 消 息 , 並 在 要 求 下 申 報 自 身 的 根 據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10月27日 01:25:01 (p#2402553)
這 有 自 相 矛 盾 之 處Nelsonly :一個係隨時成為某些人鬼辯連篇的擋箭牌,但歸根究底,2種行為根本都是把" 受 與 員 工 簽 訂 的 協 議 管 制:的文件公開
Nelsonly :哦,原來在被一個網上討論區的板務人員要求的情況下就可以將" 受 與 員 工 簽 訂 的 協 議 管 制"的文件作為"申 報 自 身 的 根 據"而外洩,本人現在才知道原來hkbf的板務人員的權力可"媲美"真正的警務人員
現在的時間是 2025年3月9日 03: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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