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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5507 CRH1 上訴 - 上訴結果

(t#51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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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5507 CRH1 上訴 - 上訴結果

文章KZ4977 » 2012年10月22日 14:15:04 (p#2400728)

敬啟者: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由上述會員提出的上訴申請,現將案件及投訴結果詳列如下:

甲、案件資料

     上訴人名稱:CRH1 (#5507)
    處分發出人員:田園都市線二子玉川駅 (#3316)
    上訴提出日期:2012 年 10 月 2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http://www.hkbf.org/p2391015.htm#p2391015 (第 12.1 條)
[del]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del](不適用)
      處分額度︰凍結戶口 30 日 (2012 年 10 月 1 日,已凍結 0 日,由 OriYuen.1802 (#180) 暫緩凍結)

    案件受理日期:2012 年 10 月 2 日
  開始討論階段日期:2012 年 10 月 3 日
  開始投票階段日期:2012 年 10 月 11 日 (+1 日)
      結案日期:2012 年 10 月 22 日 (+5 日)

乙、上訴理據
被處分文章的文章連結: http://www.hkbf.org/p2391015.htm#p2391015

版務人員您好.
本人是 貴壇會員CRH1(U#5507), 總版主田園都市線二子玉川駅(U#3316)對本人的處分個人覺得該總版主沒有聽取解釋而妄下處分
1 「轉貼外文消息時勿亂作新聞, 近畿日本鐵道新聞稿內已清楚表示該車行駛, 個人意見應清楚表示
鑑於該會員已非第一次發表虛假或誤導之信息,因此量刑起點較重。」本人一向是把個人意見與轉貼內容隔開一行, 難道要「畫公仔畫出腸」方能罷休?本人當時的個人意見已經有以下句子:
「而"しまかぜ"若 如 PDF 文 件 所 說 公 開 購 票 乘 搭 的 話, 估 計 要 5 編 成 才 行---始 終 列 車 要 定 期 檢 修 嘛」當時本人已經認為就算星期三(四*)暫停服務(除了當地節期), 但列車還是要每年進行轉向架檢查, 三年進行全面檢查(日本的鐵道法例規定的), 那麼到了轉向架檢查/全面檢查時, 列車班次或有影響(近鐵新聞稿說明大阪難波/近鐵名古屋<-->賢島一日各一個來回, 假設a車行程為大阪難波->賢島->大阪難波, b車行程為近鐵名古屋->賢島->近鐵名古屋, 到了相關大型檢查項目時, 變相有一個行程沒有列車服務), 本人當時說「估計要 5 編成才行」至少可以在常用的兩列列車進行大型檢查項目時維持正常服務, 本人相信作為日本大手私鐵的近鐵應該不會連這些「低級錯誤」也會犯上(即使可以用其他6節編成列車代替進行大型檢查項目的"しまかぜ"常用列車, 但乘客未必接受)
2 對於上述本人解釋, 亦突出該總版主「食花生等睇戲」的心態, 當會員四天王寺前夕陽ヶ丘駅 (u#2758)和mythbuster (u#26448) 回覆本人, 而本人再回覆後才現身拉人封艇, 等於證明其不可理喻的作風, 視 貴壇115版面如無物. 如果該總版主願意聽本人解釋後才作出處分, 本人或者會服從判決.

*水曜日按日-月-金-木-水-火-土排列的話, 應為星期四, 本人不排除日本曆法有另一排列方式

本人的上訴理據至此為止

敬祝安好

會員CRH1(U#5507)


丙、版務人員回覆
1:有鑑於不少板友不諳日語,CRH1的文章明顯與內文不符,明顯誤導板友。

2:其它板友出文時間與本案無關,對此不予置評。

*根據維基百科日本曆法中曜日的計算方式為(周日起) 日-月-火-水-木-金-土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在首輪 7 日投票期限內收到 5 位委員的回覆,回覆比率為 83.33%,超過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 -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5 條 (d) 款所需的 60% 參與率,因此宣佈首輪投票有效。


委員已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5 章 第 12 部-發佈消息 中第 12.1 條:
不得蓄意發表虛假或誤導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轉載或非第一手資料
的定義作出表決。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91015.htm#p2391015
  1. CRH1 (#5507) 的文章有否觸犯以上條文?

    是:2 位 / 否:3 位
    委員意見:
    • 有觸犯:文章提到しまかぜ 6卡x2編成 「估計」只做團體預定,而如果接受公開購票,則需要 5 編成。此事實明顯與文中 PDF 所述事實不符,該服務只有 2 編成,但長期接受公開購票,因此屬於不實內容。

      個人意見與來源撮要描述的有一定區別。前者是基於來源所作的理解推論,其內容必能與來源一致地解讀,而後者則需準確無誤地將來源所述資訊描述。本人不認為上訴人所作的個人意見,而是文章的撮要,其「個人意見」標籤不能用作免責條款之用。在此方面上訴人有絕對責任確保所轉述資料與來源相符,疏忽、欠缺語文技巧等問題均不能推卸其責任。

      上訴人上訴理據中提及定期檢修等的資訊,全屬個人臆測,毫無證據支持;且上訴人提供虛假證據(日本曆法資料)以支持其上訴理據,本人認為行為不能接受,亦反映其蓄意誤導會員及委員會之企圖。以上所述,本人認為上訴人違反 12.1 條成立
       
    • 無觸犯:因為無證據證明該會員「蓄意」發表虛假或誤導之信息。上訴會員於上訴理據仍然提出「水曜日按日-月-金-木-水-火-土排列的話, 應為星期四」之言論,可見該會員真心認為自己沒錯
  2. (因應委員要求而增設的問題)如 Q.1 的答案為「否」,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6 條:
    委員會作出裁決時,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a) 如果板務人員在對會員作出處分時錯誤引用板規,而有另一板規適用且最高處分額與原來板規相同,則此不構成上訴理據。委員會應透過公告修訂處分公告
    CRH1 (#5507) 的文章是否觸犯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任何條文?如有,請列明有關條文。

    是:3 位 / 不適用:2 位 (原因:Q.1 回覆為是)
    委員意見:
    • 有觸犯:12.3
    • 有觸犯:該會員違反宣告及規則第五章第 12.3 條 (「不得在未取得足夠證據或與證據有衝突之情況下,作出胡亂推測並張貼之」)。考慮過上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後,本人認為板務人員證供誠實可信,該會員提出的言論與該會員本身獲得的資料內容有衝突。
    • 有觸犯:第 12.3 條,沒有證據證明有關會員是蓄意發表錯誤信息。


    行政及文書助理、壇規執行顧問 田園都市線二子玉川駅 (#3316) 決定凍結 CRH1 (#5507)
  3. 行政及文書助理、壇規執行顧問 田園都市線二子玉川駅 (#3316) 對有關文章的處分是否成立

    是:5 位(基於原控罪第 12.1 條或由委員按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6 條 提出的交替控罪第 12.3 條)

  4. 如 Q.3 的答案為「是」,有關處分的額度是否恰當?

    是:4 位 / 否:1 位

  5. 如 Q.4 的答案為「否」,請提供恰當的懲處建議。

    應給予警告:1 位 / 不適用:4 位 (原因:Q.4 回覆為是)

委員意見:
  • 有委員認為「條例錯誤,但問題不大,反正他已經違規,而且日數並非誇張,可以接受」

戊、判決


己、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不認同第 12.3 條成立,因第 12.3 條指出的是沒有證據的推測,其程度比主動蓄意發放消息低。」就上述表決問題 1 的結論,委員認為「引用第 12.1 條為正確決定,第 12.3 條並不適用。」

  此外,對於有關案件合共被延誤五天之久,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就此對所有受影響的持份者表示歉意。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
2012 年 10 月 22 日
頭像
KZ4977 (u#1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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