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1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MB452.D2866LOH (#8199)
上訴日期:2013 年 2 月 7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2 月 8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2 月 15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2 月 24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443583.htm#p2443583
日期:2013 年 2 月 7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人員:GX7271 (#2991)
額度:凍結戶口(21 天)(http://www.hkbf.org/p2448171.htm#p2448171)
申訴理據: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致 上訴委員會 :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t531724-270.htm#p2443583
「語調帶有不尊重對方或人身攻擊的成份」
本人在此(http://www.hkbf.org/t534225.htm#p2446185)已為「出口術先生」作理據充分之解釋
有關解釋中已經有引文,道出「出口術」是一種運用語言、非語言來傳遞信息,感動對方,影響行為的「口頭表演藝術」。
「口頭表演藝術」並不置褒貶,不偏向正面或負面。
「出口術先生」先生一詞來由乃因為會員 NA 有做出「出口術」行為,因此本人以「出口術先生」向 NA 提醒 NA 有做過有關行為
「出口術先生」乃為反映事實,提醒他人,何來有人身攻擊、不尊重成份?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GX7271 :本人處分原因如下 :
1. 文中難以發覺會員 NA 有「出口術」行為,純粹指出不滿會員 MB452 於未有通知下增設仁川至其他地區的航線
2. 會員 MB452 未有充分理據解釋會員 NA「出口術」
3. 在 解釋文中,會員 MB452 只提供「出口術」定義及「以例子解釋例子」,未有詳細解釋原因,故本人單方面解讀會員文章
4. 由此,本人認為會員 MB452 指會員 NA 為「出口術先生」為「不禮貌之評論」及「沒有合理理據之批評」
5. 根據會員記錄,會員 MB452 已多次違反壇規第 14.6 條,故本人決定凍結會員戶口 21 天,以警戒他注意言行
上訴人對版務人員回應的反駁電郵:
1. 我已經先行解釋何謂「出口術」,不再重覆。
我係解釋文入面已經舉左一個「可樂雪碧」一例,例子既小朋友因為唔想人地飲佢既可樂,所以就同人地講可樂好難飲,以令自己有可樂飲。
而 NA 一事中,佢係回覆 #228 提到「仁川乃為客量低機場」,明顯想以「客量低」為理由阻止本人進入仁川,以令自己免受競爭。
理據完全充足,所謂「沒有合理理據」,本人相信為有關版主對「出口術」一詞有誤解。
2. 本人再次重申,「出口術先生」先生一詞來由乃因為會員 NA 有做出「出口術」行為,因此本人以「出口術先生」向 NA 提醒 NA 有做過有關行為
「出口術先生」乃為反映事實,提醒他人,何來有人身攻擊、不尊重成份?
3. 根據記錄,本人過去有 4 次因違反 14.6 而被停版,而當中有 2 次經上訴後撤銷處分,所以實際只有 2 次
加上根據上訴 A054,論壇對涷結日數並未有一致定律,因此單單以「多次違反壇規」而加重刑罰,並不正確。
如乃有任何問題及反駁,請務必回覆,以免因一詞解讀錯誤以致作出錯誤結論。
MB452.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但因部份題目票數相同,故表決期延長兩天;兩次表決共收到 5 票 (投票率 100%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GX7271 (#2991) 就 p#2443583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委員意見 :- 「出口術」一詞的意思是指一個人用言語去達到某目的。但從該文章中,本人未能看出 NA 有作出上述行為,而 NA 亦未曾以言語去阻止或妨礙上訴人「殺入仁川機場」,故本詞屬沒有合理理據的評論。
- 上訴人的文章內容有中傷他人的成分。
否/不合理:2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1票
否/不合理:2票委員意見 :- 此文章有中傷成分,但不算嚴重,未至於需要停板 21 天
不適用 (第1題為「否」):2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銷該處分:2票
凍結7天:2票
不適用 (第2題為「是」):1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雖然「出口術」屬不合理的推測,唯該詞於不少公開場面及網站(如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 ... 6_027.html )都曾被使用,故認為如將有關言論納入為「批評」並不合理。
- 有委員表示上訴人於反駁電郵中解釋,會員NA (#3139)聲稱仁川機場客量低,想阻止上訴人在仁川機場開設航線,故「出口術先生」一詞並沒違反14.6條。
- 有委員不認同上訴人以「口頭表演藝術」作為「出口術」一詞之解釋,但委員認為「出口術」一詞屬較溫和的負面評語,故未屬於較嚴重的「不禮貌評語」。
- 有委員認為NA (#3139)未必有心明示或暗示意欲阻止/趕走上訴人於同一機場內發展航線作競爭,惟有所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且雙方素有積怨,上訴人可能在解讀NA (#3139)之文章時有所誤會,而對NA (#3139)作出「出口術」之批評,而NA (#3139)所發之內文意思亦可圈可點,有產生誤會的可能性,故委員不認同「出口術」批評屬「沒有理據之批評」。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上訴人在遊玩線上遊戲Airline Mogul時,因會員NA (#3139) 不滿上訴人在仁川機場開設航線,從而發生口角;從中上訴人使用「出口術先生」形容會員NA (#3139)。大部份委員均認為上訴人的「出口術先生」言論雖對其他會員作出了負面評價,但違規情況並不十分嚴重。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改為凍結7天 /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 本案中上訴人在解釋文章中未能清楚解釋「出口術」的意思,但在上訴人的反駁電郵卻能解釋清楚。故有委員希望日後會員在解釋文中提供資訊時,務必詳盡解釋及提供相關資訊,以免令版務人員誤解有關內容,作出錯誤判決,造成不必要麻煩。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