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5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GNZ9068 (#17477)
上訴日期:2013 年 4 月 29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4 月 29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5 月 6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5 月 13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486789.htm#p2486789
日期:2013 年 4 月 27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人員:北河 (#268)
額度:注意(L550916)
申訴理據:
處分上訴提請書 :會員名稱:#17477 GNZ9068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 p2486789.htm#p2486789 >
申訴理據:
是咁的,我剛接到一由貴壇資深板主 #268 北河 發出之【注意】。我在此表明對此處分表示極度不滿,並認為無須作出任何處分,欲提出上訴。
早前,香港 Nationalist 組織「愛護香港力量」在公眾地方展示帶有「英國狗」、「餘孽」等字眼的橫幅,向香港持有英國護照及支持香港回歸英國的人士宣泄不滿。很多英藉港人 (包括我 #17477 GNZ9068) 對此表示十分不滿,並就有關行為及語句向香港平機會投訴。然而,平機會卻作出回應,表示「愛護香港力量」的「英國狗」稱呼並無涉及歧視,而「愛護香港力量」亦無因此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俗語有云:「豬狗不如」,可見「豬」和「狗」是擁有著平等的地位的。因此,我認為「支那豬」一詞並非「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望請盡快作出處理,謝謝。
涉案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 因沒有委員認為本案需要檢舉者協助提供資訊,故本會並沒有根據板務人員答覆要求,將有關信息發送至有關會員。北河 :致AAB
不論文章有沒有涉及歧視,本人認為語句已帶出明顯的侮辱成份,並且可能會引發罵戰。而且注意處分已是不太嚴重之處分。
PS 希望AAB可以把信息同時發給檢舉者(有關會員名稱已被隱藏)
資深版主
北河
* 為保障會員的檢舉權利,上訴結果中不會顯示檢舉者名稱。
及後有關板務人員再就部份資料進行補充:
北河 :對不起忘了注意編號: L550916
另外補充,對於「英國狗」一詞我也會給予處分。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5 票 ( 投票率 83.3%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北河 (#268) 就 p#2486789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5票委員意見 :- 上訴人所指之沒有歧視性質而按其所提供之資料均可接受,但此舉並不代表此言論不違反 14.6 條有關不禮貌/ 歧視之情況。
- 「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並不等於「歧視」,上訴者以沒有歧視就代表沒有侮辱、沒有不禮貌評論的理據,明顯站不住腳,而本人認為文章有侮辱成分
否/不合理:0票 - 上訴人所指之沒有歧視性質而按其所提供之資料均可接受,但此舉並不代表此言論不違反 14.6 條有關不禮貌/ 歧視之情況。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5票委員意見 :- 上訴人以「支那豬」一詞形容該會員,而非用「支那人」或其他名詞,此舉能反映上訴人有意侮辱該會員是「豬」。另外,雖文章內容含有人身攻擊成分,惟涉案板務人員只向其發出注意處分,故本人認為此處分額度並無不妥。
否/不合理:0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Q.2為「是」):5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將中國人稱呼為「支那豬」,是一種具侮辱性的叫法,亦同時屬於不禮貌之評論。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使用俗語「豬狗不如」來表示「支那豬」的「豬」和「英國狗」的「狗」是擁有著平等的地位的,更稱「支那豬」並不是「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理據十分薄弱。
- 有委員認為即使「支那豬」一詞沒歧視成分,亦不代表其沒有侮辱成分。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以「支那豬」而非以「支那人」或者其他名詞來形容會員kps (#1697) ,反映上訴人有意侮辱該會員是「豬」。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支那」一詞在梵語及日語中意為中國,而在自從「中國」一詞具法律意義後,該詞在華人社會中漸被認為具有侮辱性。而「豬狗不如」則屬一貶義成語,意指一個或以上的人連牲畜也不如。即使「支那」一詞不涉及歧視或侮辱成分,委員均認為使用「豬狗不如」的「豬」字來形容其他會員屬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帶有歧視性質。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沒有)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