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C014 的投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會員名稱:MB452.D2866LOH (#8199)
板務人員:NA (#3139)
投訴日期:2013 年 5 月 27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5 月 30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6月 6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6 月 20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
文章:私人信息編號 p#522520
申訴理據:
#8199 MB452.D2866LOH 投訴板務人員 NA :會員名稱:MB452.D2866LOH
板務人員名稱: NA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見附件
編號應該為 52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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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駛檢舉喇
發送: 少於 1 分鐘以前
寄件人: NA
收件人: MB452.D2866LOH
橫線係個鬼字,絕對解得通
不過如果你想增加我憎你既程度,咁就繼續檢舉啦...
又或者你想我出解釋文時多篇文,咁真係用心良苦,不過我唔會多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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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
本人現投訴板務人員 NA,理據如下:
1.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
-本人僅為檢舉有關文章,最終決定權仍為板方
-有關人員一口咬定有關文章沒有問題,無視過往慣例出解釋文、及本人理據
2.在壇內(包括私人信息)態度惡劣
-以恐嚇方式阻止其他人正常檢舉行為,向他人施加壓力,做法極度卑劣
3.濫用職權
-只有板務人員能夠得知檢舉內容,因此通過短信息談及有關檢舉資料,均應當作以板務人員身份發表
-有關人員並非有關分板負責人
-「咁就繼續檢舉啦」「唔駛檢舉喇」一句顯示出有關人員有意自行處理(取消)有關檢舉,乃濫用職權行為
4.處理個案時無故把私人恩怨帶上討論區
-「如果你想增加我憎你既程度,咁就繼續檢舉啦」,把一個普通檢舉連繫至複雜恩怨,做法非常不當
本人就此事感到極度不滿,認為有關人員玩弄權力、態度輕佻、有違操守,阻撓他人利用檢舉功能協助討論區日常運作的意欲,有違檢舉功能的原意。而有關短信息亦有違以下規則:
4.3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正常討論或投票
14.6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14.8 除有關會員之間之金錢交易外,不得將私人恩怨帶到討論區上
故此本人現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投訴,並提出以下要求:
要求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道歉;
暫停有關板務人員職務;以及
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譴責。
請眾委員跟進,謝!
- MB452
涉案板務人員就本案提供的回覆:
NA :首先,故事就由小弟一篇文章中說起
小弟於此文章中以一條底線代替其中一個字,暫不談論該字是甚麽,但我已在後補充此絕對符合壇規
p2509998.htm#p2509998
其後投訴人(即檢舉人)明知小弟有合理解釋,仍然作出檢舉,而且檢舉內容更是荒謬
正常小弟想向內部投訴檢舉人濫用檢舉機制時,小弟決定先行發出一個私人信息,沒想到該人不領情還反咬一口
接著我便針對當時人之投訴作出回應
1.
作為板務人員,當接到檢舉時會考慮透過私人信息作出和解,此方法並沒問題,因此前很多零星案件(如圖片過大,或不嚴重之離題)都是以此方法處理,但由於檢舉人未必同意撤銷檢舉,所以程序上應不會直接將檢舉結案
例如現實中也不是每件案件也呈上法庭,而是有庭外和解的選擇,此舉可以省略不少資源及時間
2.
同上,如作為板務人員只循既定程序處理,文字中絕對沒有任何恐嚇字眼,如有恐嚇字眼,我相信該會員已轉交警方跟進。
3.
本人為板務人員,檢舉內容給原檢舉人及板務人員知道有何不妥?
基於職位需要,本人會知道本壇大部分檢舉內容,以擔任其他常務部板務人員之顧問及提供意見。
而且,該檢舉並未作出任何結案,處理權依然落在負責該區板主身上
因為我很清楚涉案人不能直接將檢舉結案,一直以來我都不會親自處理有關自己的檢舉
4.
私人信息並不存在私人恩怨問題,因為信息本來就不是公開,即象中板規裏沒規定不能把私人恩怨帶入私人信息中(私人信息之內容並不會於討論區公開)
例如一單模型買賣,買賣雙方於私人信息交換電話、甚或談天說地(即使有粗口成份),我堅信沒有第三者看見,要不然這系統便有問題吧
最後,
1. 本人只是向該會員提出此檢舉可以選擇結案(當然可以選擇照常處理)
2. 本人並沒有處理檢舉(原檢舉仍然雖被處理,但絕對不是由本人結案,如有需要煩請系統管理員核實)
3. 本人於信中沒有作出任何恐嚇(反而我認為該會員有誹謗之嫌疑)
4. 本人並沒把私人恩怨帶到討論中(或於討論區公開),當然該會員把私人信息以證據作出上訴而對外公開,本人不能控制
5. 本人絕對有權檢視此檢舉(如沒有的話煩請該會員教導我如何處理檢舉)
基於以上理由,本人並不會承認任何責任
而且本人要求不處理此人之上訴,因為此會員已多次濫用上訴機制,而且成功率偏低(對上一次關於airline mogul對本人之指控也上訴失敗)
如有需要本人會再補充
謝謝
上訴人就板務人員回覆之反駁:
MB452.D2866LOH :本人在此逐點擊破。
「首先,故事就由小弟一篇文章中說起
小弟於此文章中以一條底線代替其中一個字,暫不談論該字是甚麽,但我已在後補充此絕對符合壇規」
事先解釋定 _ 線意思冇粗口成份,就等於「此地冇銀三百兩」一樣,試圖避人耳目
其中一個案例:http://www.hkbf.org/t540906.htm
當事人只 _ 線只為底線,沒有不禮貌成份
但板方依然把當事人定罪,顯示 _ 線意思有相當商議空間
所以本人對有關文章作行檢舉,有一定合理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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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投訴人(即檢舉人)明知小弟有合理解釋,仍然作出檢舉,而且檢舉內容更是荒謬
正常小弟想向內部投訴檢舉人濫用檢舉機制時,小弟決定先行發出一個私人信息,沒想到該人不領情還反咬一口」
解釋同上。歡迎委員會公開有關檢舉記錄以正視聽。
「作為板務人員,當接到檢舉時會考慮透過私人信息作出和解,此方法並沒問題,因此前很多零星案件(如圖片過大,或不嚴重之離題)都是以此方法處理,但由於檢舉人未必同意撤銷檢舉,所以程序上應不會直接將檢舉結案
例如現實中也不是每件案件也呈上法庭,而是有庭外和解的選擇,此舉可以省略不少資源及時間」
圖片過大、不嚴重之離題等只是小罪,不能以概偏全,視發表粗口等文字為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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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如作為板務人員只循既定程序處理,文字中絕對沒有任何恐嚇字眼,如有恐嚇字眼,我相信該會員已轉交警方跟進。」
先引原文。
「不過如果你想增加我憎你既程度,咁就繼續檢舉啦」
有關文字意思為「假設閣下依然繼續檢舉行動,閣下將要負上關係惡化的結果」
老老實實,呢個野唔係恐嚇咁係咩?提醒呀?咪當我係三歲細路先得架。
明眼人都知呢個分明恐嚇小弟唔好去檢舉啦。
另外,恐嚇一定要搵警方?段估有關人員唔駛用到「警方」一詞黎「大」我掛。(Trying to scare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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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板務人員,檢舉內容給原檢舉人及板務人員知道有何不妥?
基於職位需要,本人會知道本壇大部分檢舉內容,以擔任其他常務部板務人員之顧問及提供意見。
而且,該檢舉並未作出任何結案,處理權依然落在負責該區板主身上
因為我很清楚涉案人不能直接將檢舉結案,一直以來我都不會親自處理有關自己的檢舉」
板務人員得知檢舉內容非常正常,並無問題
但本人對「一直以來我都不會親自處理有關自己的檢舉」一句則作保留
試問聲叫人唔好檢舉佢,有冇可能唔叫做處理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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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息並不存在私人恩怨問題,因為信息本來就不是公開,即象中板規裏沒規定不能把私人恩怨帶入私人信息中(私人信息之內容並不會於討論區公開)」
又要比一單案例。http://www.hkbf.org/t451996.htm#p2368515
呢單野既案發地係私人信息,姐係板規係適用於私人信息啦
身為「壇規執行顧問」,睇清楚下啲案例得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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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只是向該會員提出此檢舉可以選擇結案(當然可以選擇照常處理)」
上面已有理由指有關信息帶有恐嚇成份,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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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沒有處理檢舉(原檢舉仍然雖被處理,但絕對不是由本人結案,如有需要煩請系統管理員核實)」
有關檢舉的確不是由有關人員結案,但上面亦有理由相信有關人員有處理事件、試圖要求取消檢舉行動,故此此句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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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信中沒有作出任何恐嚇(反而我認為該會員有誹謗之嫌疑)」
上面又有晒理由,又係唔成立。之不過但既然有晒證據,我可唔可以話有關人員有誹謗本人作出誹謗之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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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絕對有權檢視此檢舉」
的確有權檢視,但冇人叫你出聲、處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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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本人要求不處理此人之上訴,因為此會員已多次濫用上訴機制,而且成功率偏低」
上面有晒充分理據,唔處理只會引起其他不滿。
至於有關人員指我濫用上訴機制,又話成功率偏低呢 .... 又夠鐘比數據。
本人試過7次上訴,結果如下:
A024 - 上訴成功 處分撤銷
A026 - 上訴失敗 維持原判
A033 - 上訴失敗 維持原判
A042 - 上訴成功 處分改為警告
A054 - 上訴成功 處分撤銷
C013 - 上訴駁回
A061 - 上訴成功 處分改為凍結7天
過半數成功,57.1% 都算低?
因此,本人在此認為有關人員 NA 有誣蔑本人之成份,因此本人希望委員會提出動議,要求 NA 就此向本人作公開道歉。
本人正視聽完。
涉案板務人員就會員之反駁所作出的回應:
NA :本人不會逐點向上訴人解釋,但概括為以下
1. 作為板務人員6年,我首次被會員質疑不能處理檢舉,那我有請上訴人代我出任板務人員一職。
2. 以我作為板務人員之操守,以及本人之良好紀錄,本人會於普通文章中提及粗口?底線是每個論壇都可以使用的符號,為何上訴人思想這樣,把底線都認為是粗口?
3. 基於上訴人以「恐嚇」二字指證,本人為免負上法律責任,要求對方提交「恐嚇」之證據,以證清白。某些詞語請小心引用,難道我能在街上大聲說打劫然後稱是開玩笑嗎?
4. 若私人信息不能保障會員私癮,以及將內容完全公開,被任何人看見的話,請問私人信息意義何在?另外,如果我接收的私人信息能因為按了上訴便能公開,那壇內機密信息是不是會全數被公開?以致各位的電話名字都會被公開?
5. 我強烈要求系統管理員再次證明本人並沒有親自/教唆他人(即該區負責板主)執行處理檢舉之行動,亦請該區板主親自澄清。
6. 誹謗二字針對「恐嚇」及「處理事件、試圖要求取消檢舉行動」二事上對本人之指控仍然有效。
7. 有關會員多次誣蔑本人處理檢舉及質疑本人之能力,我絕對保留追究權利,另對該會員知道(或猜測)眾多檢舉程序之內情抱有懷疑,我懷疑上訴人於不正當途徑取得本壇日常運作之內部資料,現有請AAB不要把任何有關檢舉程序公開,及向上訴人披露,本人不希望此案對其他板務人員處理本壇案件時感到壓力,或將本壇內部事務對開公開。
8. 約百分之五十的機率其實是頗低,如果他是沒犯規的話,理應絕大部分的上訴都能撤銷全部處分。
最後,我重申此私人信息是基於此檢舉已被檢舉人及被控人(即本人)得知,在沒有第三者知道下才送出。至於及後之內容,由於本人不知這位會員是否已「下左啖氣」,故此唯有以此句式引出本人之原意,我承認語氣可能重了一點,但絕對沒有任何恐嚇、違反操守之成份,所以我對上訴人將此事化大極為不解,亦對對方以如此句子及詞語誣蔑大感憤怒,因本案大部分指控只是他自行猜測的,沒有任何根據。
附註:上訴人已不是第一次狙擊本人,2011年暑假時小弟與他還在一起玩,當對方是朋友,即使交惡也與小弟無關,他只是與某人(我稱為甲)遊戲時不歡而散,又因小弟偏幫甲,故與小弟也不和,處處與本人爭辯,以及因小事便提出上訴。我不希望與任何人交惡,所以不時於壇內看看有沒有修補關係的餘地,但對方不領情我又能怎樣?
而且我覺得此等無形壓力十分難受,作為板務人員言行舉止十分小心,言語上也沒有頂撞上訴人的意思,但他不停地煽風點火,當有問題時我受的處分也是最大,他心裏就有無限喜悅,這值得嗎?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3 票 ( 投票率 50.0% ) ,故有關投票無效;經過第二輪表決後共收到 4 票 ( 投票率 66.67%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MB452.D2866LOH (#8199) 就 私人信息編號 p#522520 就 《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1A 部-投訴板務人員 對NA (#3139)作出投訴。
- 據1A.1部,投訴人就有關私人訊息的投訴是否成立?
是/成立:2票註:有委員認為投訴人就1A.1部中之「懷疑板務人員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指控成立。
否/不成立:1票
棄權:1票 - 如 Q.1 為「是」,該板務人員是否需要接受懲處?
是/需要:2票
否/不需要:0票
不適用:2票
- 如 Q.2 為「是」,請建議合適的懲處建議(懲處方式只限於1A.3(a)條中提及的建議,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可建議多於一項懲處)。
(i)(a)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或私人道歉:1票
(i)(b)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及私人道歉:0票
(i)(c)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道歉:0票
(i)(d)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私人道歉:1票
(ii) 建議暫停有關板務人員職務:0票
(iii) 建議罷免有關板務人員:0票
(iv)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板面:0票
(v)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職務:0票
(vi) 建議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譴責:1票
不適用:2票
委員對有關投訴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認為投訴成立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認為板務人員NA (#3139)並不是 31 鐵路 板區的板務人員,所以他理應不能處理 31 鐵路 板區的檢舉個案,但「不過如果你想增加我憎你既程度,咁就繼續檢舉啦」一句中,NA (#3139)利用他們的私人恩怨,有意阻撓MB452.D2866LOH (#8199)繼續檢舉有關回文,所以「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指控成立。
- 有委員表示在涉案私人信息中看不出有任何恐嚇字眼,故「在壇內(包括私人信息)態度惡劣」指控不成立。
- 有委員認為「唔駛檢舉喇」一句中,因NA (#3139)之壇規執行顧問職位需要而可以查閱本壇大部分檢舉內容,故從中得悉投訴人MB452.D2866LOH (#8199)檢舉NA (#3139)在一篇回文中的底線懷疑有違規成份,所以便向MB452.D2866LOH (#8199)解釋橫線是「鬼」字,並勸喻不要檢舉,以節省板務人員時間;而「咁就繼續檢舉啦」一句中,NA (#3139)表示若MB452.D2866LOH (#8199)不滿意其解釋,仍可繼續檢舉,故檢舉權仍然在MB452.D2866LOH (#8199)手中:因此NA (#3139) 並沒有濫權。
- 有委員認為本案確實存在私人恩怨成份,因在「不過如果你想增加我憎你既程度,咁就繼續檢舉啦」一句中,若MB452.D2866LOH (#8199)繼續檢舉,則NA (#3139)可能更加討厭MB452.D2866LOH (#8199) ;加上NA (#3139) 在最後一次反駁時描述他們兩人因兩年前一場遊戲而導致他們互相討厭對方;故NA (#3139)亦有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8 條 之嫌。
- 認為投訴不成立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認為NA (#3139)已於出文時表明該字之意思需板友自行理解,而字詞上亦未有明確跡象顯示文中有不禮貌之含意:而MB452.D2866LOH (#8199)舉出之案例在文法上已顯出不禮貌之含意,故MB452.D2866LOH (#8199)所指之論點並不成立。
- 在本案中棄權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認為MB452.D2866LOH (#8199)並無於上訴理據中提供真憑實據證明有關觀點,例如投訴人指板務人員NA (#3139)有意自行處理有關檢舉及故意把一個普通檢舉連繫至複雜恩怨,惟以上觀點只屬MB452.D2866LOH (#8199)個人的猜測,並無任何客觀理據支持。
- 有委員認為從控辯雙方於本案立案後之反駁過程中,可見兩人只為私人恩怨而互相爭論,並意圖以本案來定斷兩人對與錯,實有濫用本會功能,並影響本會之正常運作;在維護本會宗旨之大前提下,該委員決定以棄權來表示對此處理手法的懷疑。
- 有委員認為兩人之爭論乃非必要的,例如投訴人指涉案板務人員濫用職權及語氣不當,有恐嚇成分,而涉案板務人員則指對方誹謗;實際上兩人於本案中並非只為涉案板務人員行為不當而辯論,對話中已滲透兩人對對方過往的行為的不滿,而兩人當中亦存有不少誤會。因此,委員實在難以在兩人有誤會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兩人應在其他場合商討,以化解有關誤會,而不應將此責任交由本會。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委員認為NA (#3139)欲利用其私人恩怨阻撓MB452.D2866LOH (#8199)繼續進行檢舉,構成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但不少委員亦認為本投訴有私人恩怨成份,故有濫用本會功能之嫌。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有關投訴成立。
- 行政及文書助理、壇規執行顧問NA (#3139) 需向MB452.D2866LOH (#8199) 作私人道歉。
3. 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網上討論區始終是一個供大家交流的地方,並不是供大家針鋒相對的地方。若NA (#3139)和MB452.D2866LOH (#8199) 二人在之前已放下他們的私人恩怨,相信本案不會出現。該委員十分希望他們早日放下歧見及私人恩怨,重新接納對方。最後,該委員相信二人的私人恩怨已對雙方自己造成不少壓力,故對於兩人何不早日放下他們的私人恩怨而感到奇怪。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