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8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人:GK9141@93A (#18371)
上訴日期:2013 年 12 月 5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12 月 5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12 月 12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12 月 26 日
處分資料:
文章:
- http://www.hkbf.org/p2590266.htm#p2590266 (違反第8.4條)
- http://www.hkbf.org/p2591906.htm#p2591906 (違反第8.4條)
- http://www.hkbf.org/p2586043.htm#p2586043 (違反第8.9條)
- http://www.hkbf.org/p2584695.htm#p2584695 (違反第14.6條)
原因:
-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 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9 條 - 不得發表偏離主題重心的文章
-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 GX7271 (#2991) (發出處分之板務人員)
- Motorfore (#7480) (批准永久凍結戶口之板務人員)
申訴理據:
就處分提出上訴申請 :上訴文請參閱附件,謝謝。附件:TOAAB.doc :會員:GK9141@93A
擬提出上訴文章連結及其處分 : 詳見內文
致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
本人最近被版方作出凍結66日(轉為永久凍結處分)。經過多天考慮及重複翻查其文章,發現部分處分並不合理,現就此提出上訴申請。文章連結:http://www.hkbf.org/t586458-15.htm#p2584695版規:論壇通用守則14.6條處分:凍結15日理據:版方認為本人就著個人自己想像的「理想」方案評論路線692,又指本人使用「力場論」論證692不應取消。
所謂「個人自己理想方案評論692」,應視為個人假設692在某種定線、班次或收費情況下,對該條並非現實存在的路線作出評論。較為接近此句子之文章例子有#2584403。可是,就#2584695所言,本人所提出之「取消692方案」及「將荃方案」等字,雖可同樣理解為本人個人理想方案,但本人並沒有就上述方案作出評論。提出版方所指「個人理想方案」的原因,乃為回應有版友質疑本人「唔比將荃又嘈, 行觀塘又嘈, 而家行山上又嘈..咁你想點?」,並展示本人認為怎樣才算是合理的服務。明顯地,版方指責本人使用理想方案評論路線692,並不成立。
承上段,本人提出「取消692方案」,暗示本人其實同意取消路線692,只不過要符合該方案的條件(亦即補償方案)。版方理解此文時,認為本人認為692不可取消,其實此結論與原文出現嚴重矛盾。
相關文章: http://www.hkbf.org/t515957.htm
(只要692P提供晚間回程,並服務坑口,本人同意692取消)
或#2584213 (只要692轉2/2X/720 次程免費,本人會接受取消692(即GUR) )
註: 本人在此提醒各位,不支持某路線取消方案,並不等同不支持某路線取消服務。
本人承認「692力場」為源自「李氐力場」的仿詞。只不過「692力場」一詞,並非論證692不可取消。由於有版友要求本人指出「692取消=將線就會出事 既關係性在那!!」(將線狹義為將軍澳線,廣義為692競爭對手:港鐵港島線及將軍澳線),而基於一般常理,692取消當然與港鐵故障無關係。可是以往多次經驗顯示,提出692取消服務時,港鐵都會出現大大小小故障消息,例如2013年北角火警及2012年上環站金屬版脫落。其實「692力場」只是#2584469「對上幾次692擇日取消後,取消前數天的確將線故障」的另一種演繹方式。此巧合情況與「李氐力場」的巧合有類近之處(李氐力場則為吹襲香港颱風數量與背後大財團左右颱風走勢),兩者都不能以科學角度解釋。但是該版友強要求本人對此作出解釋,本人唯有參考「李氐力場」的巧合作出解釋。由此可見,「692力場」一詞並不是評論692不可取消的討論。
總觀全文,「692力場」、「692取消方案」等字眼,都不是評論路線692是否應該取消,更不屬強辯。上述字眼乃為回應版友因應692取消提出的觀點,版方以為本人評論692不可取消,只是版方單方面捉錯用神,實屬一場誤會。文章連結:http://www.hkbf.org/t586458-45.htm#p2586043版規:論壇通用守則8.9條處分:凍結9日理據:版方認為本人兩篇文章(大部分篇幅)非討論692取消事件,因此屬離題。可是,怎樣才算是版方聲稱之「大部分篇幅」﹖再三檢驗被版方處分之文章,發現#2584924的確誠如版方所指之「大部分討論均與692取消無關」。可是,本人認為#2586043並不屬於此類。
回看#2586043,此文章分開4部分,現本人逐部分分析:
1) 雖然將荃某程度上與692取消有關係(因運輸署於本年路線發展計劃建議使用692資源開辦此線),但若692未能取消,巴士公司仍能使用其他資源開辦此線。因此本人接受此分部屬離題討論。
2a) 692多年未能取消(甚至692能夠成功誕生),背後乃為西貢區區議會不斷爭取之果。如果使用負面字眼形容此行為,就是文章所提及的「區議員山頭主義」。692取消消息一出,有區議員不停要求擱置計劃,就是區議員爭取的表現(或山頭主義的表現)。因此,討論692取消時(或其他路線取消),區議員的山頭主義往往成為密不可分的一個焦點。
就此,有會員提出質詢,指出本人表演山頭主義。事實上,本人是否表現山頭主義,與692取消並無任何關係。本人嘗試指出此問題源自區議員而本人只是演繹區議員的想法。因為區議員某程度上可以左右路線發展,本人有意此部把區議員的山頭主義概念與692取消兩事,重新拉上關係,還望委員會明察。
註:由於有版友過於著重本人提出山頭主義思想,因此本人發表反問句「係邊個提出山頭主義真係咁重要﹖」,「邊個」解作「本人」,為求文章顯得更客觀故此並不直接使用「我」字,改為使用客觀稱呼取代。
2b) 「40塞車時間冇得避」乃反襯「(692)等車時間有得預算」,暗示692可以很快到達目的地(參見#2584695)。692快速到達目的地,可謂與競爭對手抗衡的良方。現時因為巴士公司認為692欠缺競爭力,加上長年客量未如理想,在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行車時間),認為不應該再投放資源予692。本人嘗試一步步里清一般人對692行車時間過長的錯誤觀念,從而表示692並非毫無競爭力,因此並不屬離題。
3a) 在測試文章是否離題,基本上本人均會使用以下驗證方法:
假定「692取消」一事消失,如果所檢驗的文章仍然可以獨立成文,該文章可視為離題。如果所檢驗的文章不能獨立成文,換句話說即是與「692取消」有關,所表達的訊息需要借助「692取消」一事才能成立,此類文章不屬離題。
如套用此方法檢測此部,若果「692取消」一事消失,整篇評論便會即時倒塌,因為沒有證據顯示巴士公司及運輸署(戲稱運吉)矛盾(即又開辦蝕錢線又取消蝕錢線)之處。其實,「373A轉全日」與「692取消」兩者一定要互相並存,此部立論才能成立,兩者缺一不可。因此,此部討論明顯與692取消有關。
3b) 另一方面,運輸署指出如果取消692可以減輕來年巴士公司加價壓力。本人指出取消692無助解決此問題,是對運輸署錯誤思想的一種評論。由於該訊息由692取消信件中抽取,直接評論此訊息,並不是離題表現。
參見(結語部分) : http://www.districtcouncils.gov.hk/sk/doc/en/committee_meetings_doc/SK_ttc_2013_157_TC.pdf
或其他區域會文章 / 新聞片段。
4) 有會員曾經引用斴壇(即HKITALK)部分版友當時未經證實的消息:692P其中兩班會改由坑口開,並詢問將軍澳版友是否接受此最新方案。明顯地,「692P其中兩班改由坑口開」可謂取消692補償之一(先不討論消息最後並非事實的問題,因與本文章或本壇版友無關,相關版友都只是引用HKITALK)。本人回應說該人(即本人)不接受該補償方案,同樣與692取消有關,因692若不取消就不會有一堆補償方案。
總觀全文,4分部只有1分部屬離題討論,其篇幅只佔全文約30%,又如何「大部分篇幅」屬離題﹖版方使用本人另一篇離題文章#2584924,映襯#2586043同樣離題,未免有刻意處分之嫌。題外話
其實於此主題內,仍有部分完全離題的文章沒有處理(包括但不限於#2585101,#2586094),版方只著重處分部分人士,未免有所偏袒。文章連結:版規:論壇通用守則8.4條處分:凍結9日 x 2理據:本人基本上同意版方指此建議可行性不高,但本人認為版方對建議過於悲觀。更準確說,版方誇大建議害處而忽略建議優點(減少資源浪費)。
1) 此建議實為美化版的「加價減班」方案,見總班次(指經荃錦公路總班次)及收費可得知。遇上加價減班的方案,版友(及受影響居民)反對方案是無可厚非。但這種因為個人利益受損的理據,其實並不能成為有效反對減班加價的班據。
2) 本人同意版方所指51x為「費時」方案,但並不同意方案屬「失事」。事實上此方案實在可以減少用車至少一部。參考九巴網站,路線51全程行車時間為53分鐘,路線68m全程行車時間為35分鐘。現時路線51一轉(來回程)所需時間為53 x 2= 106 (不計算休息時間)。而本人提出的51x方案,一轉(即循環一圈)所需時間並不多於路線51及68m行車時間的總和(因為51x不需入元朗,而68m行車時間由元朗起計),亦即不多於88分鐘。如果把司機休息時間計算在內,現時路線51一轉(來回程)需要休息兩次(因停靠總站兩次),但新51x一轉只需休息一次,計每次休息時間為12分鐘,51x每轉可以省下15分鐘休息時間。把所省下的時間加起來,亦即12 + ( 106 - 88 ) = 30 ,大約等同現時51班距。因此本方案最少可以省下一部車而不影響單方向班次(35分鐘),故此本人強烈不同意版方認為未能完全節省車輛。
3) 版方指出方案失去部分乘車組合。但本人認為此舉乃為「過於要求直達服務」,實沒有提供取代的必要。3a) 荃灣西站往大帽山效野公園 : 其實,自連接荃灣站至如心廣場的天橋啟用後,使用天橋穿梭兩地的人為數不少。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人都接受此段以步行取代乘車。此外,接駁鐵路的乘客不受改動影響,可前往荃灣站轉車而非荃灣碼頭。
3b) 大帽山效野公園往荃灣 : 此只是因為縮減服務以致行車時間延長。本人同意行車時間延長會導致有人不滿(參見第1點)。不過附上大欖隧道轉乘站,使服務覆蓋更廣,可算是補償之一。
基於以上數點,本人現提出對#2590266覆核處分的上訴申請。
4) 版方認為「多極咪又係十個八個」乃未了解路線51的乘客數量與實際客源。但其實本人於整篇討論較後期位置,說明「多極咪又係十個八個」的描述之處 : 荃錦坳往返錦田(村莊區,不包括西鐵站)。本人於#2591906從來沒有對「荃錦坳往返荃灣」的乘客數量(亦即51主要客源)作出任何描述或評論。詳細請參閱#2592072、#2592376及#2593580。版友§※寂寞之子※§ 聲稱以前文後理理解該九字為指荃錦坳往返荃灣,但此實屬誤會,因為引用(quote文)並不等同一定要回應所有被引用的內容。由第一句(亦即「多極咪又係十個八個」開始,已經是回應他的第2點內容。
為何出現此誤會,可由版友§※寂寞之子※§ 第一次發言開始說起。
版友於#2590546回應如下 :你FF完未?
咁如果荃錦坳落荃灣咪要兜個大圈
錦田->荃錦坳/川龍呢? 搭的士??
此文章提及兩點問題有待討論。
然後本人於#2590595回應如下 :當靈實過海被建議兜去寶林轉車,
唔見得以上路線既人兜三幹用多15分鐘係問題
最多補個251m荃灣轉51x既bbi
呢個方案唔使起雙倍
對一大班假日先搭既人,回程送埋欖隧轉乘,可以話影響最少,甚至有賺
由增設「251m荃灣轉51x bbi」可見,本人在上段其實只是回應錦田->荃錦坳/川龍(即第2點)。因為大帽山並沒有路線251m乘搭。
版友§※寂寞之子※§ 繼續回應如下 :首先, 荃錦坳客隨時多過靈實,
另外, 錦田->荃錦坳/川龍冇任何補償
仲有 咁兜法我相信唔只15分鐘,
同埋而家51假日都會頂, 你再縮假日更加難上車
由斜字可見版友由此已經錯誤理解本人真正意思,誤以為本人談論荃錦坳至荃灣。可是本人由頭貫徹始終,根本沒有提及荃錦坳往荃灣屬客量稀少。反而在51x建議中,除錦田外,大帽山往返荃灣可算是影響最少的地區。因為一程車可以由荃灣往返大帽山,無需轉車。相對錦田往荃錦公路,需要乘搭251m於荃灣轉乘51x,已經將51主要客源的影響減至最低。版方一味只提出本人不清楚51的客源,實有違事實。
事實上,不少版友指出此段(即由大帽山至錦田)為吉車狀態(參見#2592046及#2590499),與本人所描述大致上相同。
就第4)點,本人現向上訴委員會提出重新審查文章#2591906是否違反8.4條。結束語
由被處分的六篇文章所見,本人認為只有兩篇的處分合理。其餘四篇都是版方自行以自己的一套先入為主觀念理解文章,甚至加入不合理分析、試圖以有違規的文章映襯沒有違規的文章使其處分合理化,或者是斷章取義、強辭奪理,在沒有認真考慮本人的立場與觀點角度下,試圖以「莫須有」罪名發出處分。以致出現處分備註欄與本人言論(包括但不限於處分文及其有關文章)及本人立場完全矛盾、背道而馳。在明顯矛盾情況之下,版方沒有要求本人作出解釋,反而堅持自己分析毫無問題然後執行處分,實屬不智。就處分而言,本人深感不滿及遺憾,同時亦浪費本人寶貴時間草擬上訴文書,這才是費時失事的表現。還望上訴委員會把此信件轉交執行處分的版務人員,以作進一步更進,並還本人一個公道。
祝
工作順利
會員GK9141@93A
4/12/2013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助理壇主Motorfore (#7480)表示壇規執行顧問GX7271 (#2991)之回覆已表達其意見,故沒有補充。GX7271 :就壇規第 8.4 條的處分,按 #360 板規第 2.4 條 (360-2.4 相同討論焦點之主題需於同一篇文章內發表或更新),會員必須於同一文章內更新建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替代方案及調整定線建議等。會員於後期回覆文章提出新建議,板務人員可不視有關建議為取代方案,故會員仍然違犯壇規第 8.4 條。
其餘處分本人於凍結戶口主題中已有詳細解釋,各委員可參考相關文章。
上訴人就板務人員回覆作出的反駁:
致上訴委員會主席 :
來函已收悉。GX7271指出任何路線改動建議須在同一篇主題發表。可是,回看兩篇違反8.4條之文章,
#2590266(亦即#1) : 其實此文章曾在後期修改過,加入(或修改)粉紅字句,當中包括251M於荃灣鐵路站(非大欖隧道轉乘組合)轉乘51X往錦上路的免費轉乘(上訴理據有提及)。此修改可謂是後期由其他會員討論過後之改動。可是,版方一直重申要求發表者於#1修改,暗示並不會理會除#1外之改動建議。可是,本人其實於#1已經有改動。由此可見,版方在執行處分後,仍然在不清楚本人已經更新情況下,繼續強調本人要在#1更新,是沒有了解本人任何舉動的表現,反映GX7271做事有得過且過之嫌。由此短短數十字的回覆可見,GX7271沒有了解事實真相,便草率地作出處分。
#2591906 : 就備註欄而言,版方一直針對「多極咪又係十個八個」此句作出處分。可是,其實此句並不是任何路線建議,這只是解釋本人觀點的文句。既然只是解釋性質而非建議性質,理應不受#360版規2.4條所約束,因為此條只規限建議類別的文章。
會員GK9141@93A
5/12/2013
板務人員就上訴人回覆作出的反駁:
GX7271 :會員在回覆中,依然可見其本人對路線 51 定線的無知。在會員新 51X 的定線中,是採用「... → 荃錦公路 → 錦上路 → 大欖隧道 → ...」的走線行走,但現時 51 有客源由「荃錦坳 → 錦田公路」及「錦上路 → 荃錦坳」(註 : 51 錦田來回定線並不一致,故兩邊方向客源不相同)。而現時會員的建議中,只提供「錦田公路 經荃灣 前往 荃錦坳」的 251M 轉乘,但未有顧及現時尚存客源的需求。各委員可參考九巴 263M 線取消時,即使 68A 線已提供屯門公路轉車站轉乘,九巴亦為少量受影響供了 68A 線及 途經元朗的大欖隧道路線 轉乘作補償方案。因此,會員未有顧及現時所有 51 線客源時,本人認為仍然違反壇規第 8.4 條。
此外,360 區板規第 4.2 條只提及部份違反壇規第 8.4 條的原因,本人認為,未有就現時提供足夠補償方案,因收費相對增加,均不應視為合理建議。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1 票 ( 投票率 16.67% ) ,故有關投票無效;經過第二輪表決後共收到 3 票 ( 投票率 50% ) ,根據《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6-2.5(e) 條,投票率雖仍未達60%標準,但投票仍宣告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 GX7271 (#2991) 就 p#2590266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 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1a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Q.1a 為「否」):0票 - 如 Q.1b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Q.1b為「是」):3票
- 該處分是否合理?
- GX7271 (#2991) 就 p#2591906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 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2a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Q.2a 為「否」):0票 - 如 Q.2a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Q.2b為「是」):3票
- 該處分是否合理?
- GX7271 (#2991) 就 p#2586043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9 條 - 不得發表偏離主題重心的文章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3a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2票
否/不合理:1票
不適用(Q.3a 為「否」):0票 - 如 Q.3b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15日( 20%,較原處分少3天):1票
不適用( Q.3b為「是」):2票
- 該處分是否合理?
- GX7271 (#2991) 就 p#2584695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4a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Q.4a 為「否」):0票 - 如 Q.4b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Q.4b為「是」):3票
- 該處分是否合理?
- Motorfore (#7480) 就 GX7271 (#2991) 就 p#2590266, p#2591906,p#2584924, p#2586043 , p#2584695, p#2586253 六篇文章總凍結日數超逾60天而提出轉為凍結戶口的提案 批准永久凍結戶口。
- 根據Q.1至Q.4處分額度的建議,總凍結日數應為多少天(請將p#2584924(9天)及p#2586253(15天)之凍結日數計算在內)?
63天:1票
66天:2票 - 如 Q.5a 總凍結天數超逾60天,該總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Q.5a 少於60天):0票 - 如 Q.5a 總凍結天數不超逾60天,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是/合理:0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Q.5a 多於60天):3票 - 如 Q.5b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Q.5b 為「是」):3票
- 根據Q.1至Q.4處分額度的建議,總凍結日數應為多少天(請將p#2584924(9天)及p#2586253(15天)之凍結日數計算在內)?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關 p2584695.htm#p2584695 (第14.6條)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就九巴/新巴 692 線取消之取向和其語氣與《 論壇通用規則 》第14.6條並無直接關系,而有關處分的重點是上訴人有否以不合理的論點支持「692取消與將軍澳線故障有關」及對板友有否作出不禮貌的言語,故相關上訴理據明顯文不對題。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在其他會員要求就「 692 取消 = 將軍澳線會『出事』」作出解釋時,以「呢個世界有奇蹟」作「你煩唔煩啲」批評的理據,跟本不合邏輯,以及明顯屬「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及「不禮貌的評論」。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以「692力場」解釋「692取消與將軍澳線故障有關」並不合理,因上訴人在其上訴書均指出「力場」不能以科學角度解釋;而且上訴人在文中曾經道出「你咪當有692力場囉」,明顯是要求板友以「力場」當作其論點。而此句亦並非如上訴人所言用來支持不取消九巴/新巴 692 線。
- 有關 p2586043.htm#p2586043 (第8.9條)
- 有委員承認區議會的「山頭主義」與九巴/新巴 692 線能否成功取消有關,但因上訴人未有於文章內理清與說明,令板務人員或正常會員在文面意思上只能理解到其與九巴/新巴 692 線無關之訊息,並較難看出上訴人有意在此部把區議員的山頭主義概念,與九巴/新巴 692 線取消兩事重新拉上關係。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在文章裡只是提出上訴人非唯一一位「表演」山頭主義的人,並沒有明顯表達區議會的「山頭主義」與九巴/新巴 692 線能否成功取消有關概念,因此實屬離題。
- 有委員對上訴人於上訴書中指出﹕「『40塞車時間冇得避』乃反襯『(692)等車時間有得預算』」感到奇怪,因在文章中只能看出上訴人回應其他會員為何與早前上訴人評論九巴 40 線行車時間的立場有異的原因,難以看出上訴人在使用反襯。
- 有委員認為關於巴士公司及運輸署矛盾的一部分離題情況輕微,尚可接受;惟上訴人於其他部分的發言令整篇文章偏向離題。
- 有委員表示板務人員跟進文章需要一段時間,有關其他文章處分的問題與上訴人之處分顯然並無任何關係,不應於是次上訴內提出。
- 有關 p2590266.htm#p2590266 及 p2591906.htm#p2591906 (第8.4條)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刻意於標題上標示「大膽建議」一詞已顯示其發文時已認為此方案不太可行,並已考慮到其可行性已較低,甚至可能屬不切實際的程度。
- 有委員認為文中已有其他會員清晰回應指出該建議存在嚴重的實際問題,包括會員非常不理解現時九巴 51 線的實際服務範圍,行車時間顯然不足,而且走線亦不符合現有乘客需要。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第二篇被處分的回覆當中明顯暴露出上訴人對九巴 51 線現有的客量及其需求出現嚴重的錯誤理解。
- 有委員認為即使屯門公路未有擠塞,乘搭的士由大帽山經錦上路、蒙養小學、青朗公路、大欖隧道、屯門公路、荃灣路、荃灣西鐵路站、荃灣鐵路站如此迂迴的道路下車程絕對不可能兩者時間有相似的結果,顯示上訴人對九巴 51 線的理解與現實存在嚴重分歧。
- 文章以外的意見
- 有委員發現上訴人已多次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9 條及 14.6 條,今次更在短時間內於多篇包括九巴 51 線以及九巴/新巴 692 線的發章內違反相關規則,故認為判處較重的處分的做法合理。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上訴人於路線建議中對有關路線未有實際理解,同時部份文章中未有清晰表達其論點與主題有關導致離題;而部份上訴理據與該篇文章的違規情況並沒有關系。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 p2590266.htm#p2590266 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 p2590266.htm#p2590266 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 上訴人就 p2591906.htm#p2591906 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 p2591906.htm#p2591906 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 上訴人就 p2586043.htm#p2586043 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 p2586043.htm#p2586043 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 上訴人就 p2584695.htm#p2584695 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 p2584695.htm#p2584695 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 上訴人就該永久凍結戶口處分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總處分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在為加快本會處理效率而言,上訴書宜應簡潔易明,不應過份累贅。
- 有委員表示本會成員均是於空餘時間擔任委員,而且上訴書的字數並不會是考慮上訴的因素,故建議各上訴人以簡潔、清晰的文字提交上訴書,以便處理。
- 主席認為上訴人士不宜以過長篇幅進行解釋,令委員難以於上訴理據中找出重點。
- 主席認為若認為有板務人員在處理文章違規情況有所偏袒,應另文進行投訴,於上訴內容中特意提出並不會對有關情況有任何作用。
- 主席表示本委員會其一作用是給予會員就文章處分作出上訴,並非「提供資訊請求」文章,故上訴人士不應在被處分後才就相關情況進行解釋。
第七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