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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9】#8199 MB452.PR6020 上訴 - 上訴結果

(t#59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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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9】#8199 MB452.PR6020 上訴 - 上訴結果

文章HB » 2014年1月26日 15:57:21 (p#2615758)

致:各會員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9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MB452.PR6020 (#8199) ( 立案時名稱為 MB452.D2866LOH )
上訴日期: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輪表決日期:2014 年 1 月 7 日 - 2014 年 1 月 14 日
第二輪表決日期:2014 年 1 月 14 日 - 2014 年 1 月 23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1 月 26 日
*因論壇伺服器於1月16 - 17日期間發生故障令委員表決時間不足7天,故表決期延長兩天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605442.htm#p2605442
日期:2013 年 12 月 30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人員:GX7271 (#2991)
額度:凍結戶口(31 天)(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51996

申訴理據: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致 上訴委員會 :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1. 本檔案所有參與制作者均未曾提出「E400 檔案是為 OMSI1 而設」。
CDLX 一句「部車係整比 OMSI1 唔係 OMSI2 架老友」,意圖阻止其他玩家於 OMSI2 使用有關檔案。
本人認為必須給予阻止有關謠言,因此以「邊架友話架車唔比裝去 OMSI2?」一句用以質疑 CDLX 之說法。

2. CDLX 一句「部車係整比 OMSI1 唔係 OMSI2 架老友」,顯然試圖代表 E400 制作團隊發言。
本人認為必須給予阻止有關冒認行為,因此以「你以為你自己係邊個?」一句用以質疑 CDLX 之身份。本人相信 CDLX
僅為一般玩家,並非有關制作團隊人士,因為本人回答可以提醒 CDLX
的身份,提醒他的句子不合乎個人身份,並減少其他人對此有誤會。有關句子亦不見得有為難之嫌,因為 CDLX 應該自知自己並不適宜發出有關說法。

3. CDLX 一句「man_sd80_main.osc error 係因為你欠缺了 common.sense (3.69
KB)」提出其他人沒有 common sense,本人認為此等批評是不能接受的。E400
制作團隊未曾提出「man_sd80_main.osc 有問題是因為缺少了 common.sense 檔案」,而本人亦不同意把有關檔案安裝於
OMSI2 上是不合當理的行為,因此本人認定該句子為「無理、誇張」。所以本人以「幾時到你咁大口氣?」來回應,不滿 CDLX
在無合理理據、不符合個人身份下向他人作出批評、嘲諷。

4. CDLX 「common.sense」一句亦引起了本人不滿,因為本人亦有將 E400 安裝到 OMSI2 上,即 CDLX 認為「沒有
common sense 的行為」。因此本人以「你夠唔夠膽話我冇 common sense?」,不滿 CDLX
試圖嘲諷其他玩家,本人希望能以 OMSI 小量檔案製作者身份,阻止 CDLX「大蝦細」的行為之餘,亦希望 CDLX
能一視同仁,不要只對單一人士作出極不合理的批評,又或者藉本人壓力下收回有關言論。

5. 版方以「有關會員己有非常多次違反同樣規則的紀錄,理應絕對清楚規則內容」理由而加重本人處分,本人認為絕不合理。首先 7 次 14.6
處分中有 3 次成功翻案,其次於每一次 Death note 中,版方多次都沒有清楚指出有關處分理由所在,容易令人無所適從,最後本人已經在
A061 中提過「根據上訴 A054,論壇對涷結日數並未有一致定律,因此單單以『多次違反壇規』而加重刑罰,並不正確。」,所以版方以多次違反同樣規則的紀錄而給予嚴厲且具阻嚇性的處分,並不合理。

- MB452 啟

有關板務人員表示就本案沒有回覆。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2 票 ( 投票率 33% ) ,故有關投票無效;經過第二輪表決後共收到 3 票 ( 投票率 50% ) ,根據《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6-2.5(e) 條,投票率雖仍未達60%標準,但投票仍宣告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GX7271 (#2991)p#2605442《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 Q.1為「否」):0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Q.2為「是」):3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1. 上訴人多次於上訴理據中指出「因有關會員應自知其言論並不合乎個人身份」,並指出「本人認為必須給予阻止有關謠言」:
    1. 有委員認為論壇是一個講求規則的地方,事實上有關會員從未有對上訴人指明道姓,故上訴人並無必要的責任亦沒有權力超越《宣告及規則》的規定以不當言論製造壓力去「阻止有關冒認行為」及「阻止有關謠言」。
    2. 有委員認為即使上訴人有決心教導或指正有關的錯誤概念,亦未見有使用有關語氣的必要,同時更未見有關的語氣有足夠的說服力以糾正錯誤。
  2. 上訴人於上訴理據中只以較大篇幅強調有關會員的言論不當:
    1. 有委員表示對當中「『部車係整比 OMSI1 唔係 OMSI2 架老友』,顯然試圖代表E400制作團隊發言」一段並不同意,但並不顯示上訴人的言論正確或符合板規規定。
    2. 有委員認為上述為兩者之間顯然沒有關係之下,會員多次重提「有關會員」的錯誤並未見產生重大意義。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上訴人於文章的語氣及態度在該主題的討論及指正會員錯誤上均沒有帶來正面作用,同時委員均認為有關言論違反了相關條文。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1.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 上訴人指出其紀錄中有多次都經由上訴而取消處分,但當中不乏語氣惡劣而未致違規的灰色地帶文章,確實為違規的文章亦見不少,而態度亦未見有改善的趨勢;故有委員認為有關會員是次上訴應判予失敗。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已多次涉及《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的違規,故其言論可能已對使用該板面的其他會員已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故希望各會員能藉本案之表決結果得悉使用正確態度進行討論的重要性。

 第七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任期已於2013年12月31日屆滿,而本案亦為本屆任期內最後一宗案件。在此本人謹代表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感謝各委員的參與,並感謝各會員及板方期內對本會運作的支持。

第七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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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u#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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