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並無必要的責任亦沒有權力超越《宣告及規則》的規定以不當言論製造壓力去「阻止有關冒認行為」及「阻止有關謠言」。
有委員表示對當中「『部車係整比 OMSI1 唔係 OMSI2 架老友』,顯然試圖代表E400制作團隊發言」一段並不同意,但並不顯示上訴人的言論正確或符合板規規定。
上訴人於文章的語氣及態度在該主題的討論及指正會員錯誤上均沒有帶來正面作用,且確實違反了相關條文。
成份表決書入面都搵唔到一句係指出有關文章「違反版規」,作為當事人好難估到委員係指緊邊一句架喎 ..
上訴人指出其紀錄中有多次都經由上訴而取消處分,但當中不乏語氣惡劣而未致違規的灰色地帶文章,確實為違規的文章亦見不少,而態度亦未見有改善的趨勢;故有委員認為有關會員是次上訴應判予失敗。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已多次涉及《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的違規,故其言論可能已對使用該板面的其他會員已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故希望各會員能藉本案之表決結果得悉使用正確態度進行討論的重要性。
其實呢,上訴係唔係應該以個案為先既呢?點解會變左做係睇過往記錄既 ...
成篇文既論點都好似冇晒論證同論據咁既
好似冇視晒申訴理據既
下次 AAB 不妨可以係論證同論據呢幾方面多加著墨,就唔駛怕被人感覺到表決冇說服力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