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會員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71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上訴會員:
小可愛智智 (#13116)上訴日期:2014 年 4 月 3 日
受理日期:2014 年 4 月 3 日
表決日期:2014 年 4 月 11 日 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
http://www.hkbf.org/p2637371.htm#p2637371日期:2014 年 4 月 3 日
原因:原因: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人員:
GX7271 (#2991)額度:凍結戶口(9 天)(
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589931)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致香港巴士論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本人現為違規文章作出上訴,詳情如下:
會員名稱:小可愛智智
文章編號:p2637371
上訴理據:壇方指出「現時港鐵大部份行車線的載客率均接近極限,會員建議取消長途線,將乘客推向無法承受更多人的港鐵,實屬不可行。 」但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2014年2月28日的發言(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2/28/P201402280363.htm),港鐵載客率接近極限只限於繁忙時間,更指出「至於非繁忙時段的載客率,目前整體在百分之四十以下。以鐵路的安全承受力而言,港鐵未有超出它的設計可載客量。」,「在非繁忙時間,即使以每平方米四人站立計算,目前載客率平均大概約百分之五十六。」而在本人的文章中所建議的政策,其實已經在外國實行多年,而且在1980年代的香港亦有類似的政策,提供的巴士路線例子亦與1980年代香港實際出現的巴士路線幾乎相同,而此等路線當年的載客量並不低(例如70線當年是一條黃金路線)。另外,本人建議取消的長途特快巴士路線已經有文件指出是載客率低,例如270A在非繁忙時間的載客率根據《2013-2014年度巴士路線發展計劃》只有29%,而18X的非繁忙時間載客率根據《配合西港島線通車的公共交通服務重組計劃》亦只有28%,故此取消上述巴士路線,將乘客推向能夠承受更多人的港鐵,並非不可行。復辦的長途流水線在收費制度上亦有改善,以免出現臨取消前載客率偏低的情況。
本人希望 貴會能重新審視處分理據,並作出判決。
小可愛智智謹啟
2014年4月3日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涉案板務人員表示不會就本案提供任何回覆。
3. 表決結果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投票率 66.67%),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已達到 60% 標準,是次投票有效。
表決結果以
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
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
紅色表示:
GX7271 (#2991) 就
p#2637371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4 票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3 票 否/不合理: 1 票有委員指出會員在過去一年沒有違反第 8.4 條的紀錄,故初犯即判以凍結戶口 9 天略為過重。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警告 : 1 票 不適用: 3 票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指出於文中早已有會員指出上訴人之建議不實際,但上訴人仍堅持其建議,並於上訴文中指出路線「非繁忙時段客量偏低」,但事實上此屬正常現象,無可避免。
- 上訴人建議將絕大部分的長途特快巴士路線(下稱:長途特快線)改為繁忙時間服務。
- 有委員指出雖然港鐵於非繁忙時段載客率未至於「迫爆」,但試想像若實行上訴人的建議,將絕大部分的長途特快線改為繁忙時間服務,原有乘客便自然轉乘港鐵,屆時港鐵將會真正「迫爆」,並未有理會到當中乘客感受,可行性甚低。
- 上訴人建議以在新界西及新界東各自開設一條長途流水線,取代沿路其餘路線,並大量引入新加坡式按距離的分段收費:
- 有委員指出有關建議將定必令班次及客量勢不穩定,而且香港有接近5千部巴士(根據香港便覽2013-交通)改裝相關設備(例如修改八達通程式),必然是一項相當複雜的工程,可行性未見理想。
- 有委員認為將外國(如新加坡)模式全盤複製到香港,香港情況完全有違於外國,並不可能將之直接複製。
- 有委員指出想反思深圳 310-315 為何要進行拆線時,就會明白雙向分段將不會解決到路線太長所帶出的問題。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不應以繁忙時間客量標準去對待非繁忙時間路線的載客量,顯示上訴人對路線載客量這議題尚未有深入了解。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委員均認為上訴人未有考慮己有的失敗經驗及實際條件之下,建議將外國模式全盤複製到香港,可行性明顯偏低,故處分合理。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4. 其他意見-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在申訴理據中引用多個不同數據去支持,但事實上建議可行性不大,故希望上訴人下次發表有關香港公共交通的建議,不妨先想一想,建議可行性有多大。
第八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20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