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75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MB452.PR6020 (#8199)
上訴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受理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表決日期:2014 年 7 月 4 日 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666173.htm#p2666173
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人員:ATE56 (#3310)
額度:警告(W2974)
由於本案涉及委員 LE8869 (#23669) 文章之言論,故 LE8869 (#23669) 將會在本案中避席。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
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
致 上訴委員會 :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警告處分提出上訴
文章連結:http://www.hkbf.org/p2666173.htm#p2666173
同樣唔講咁多,先將有關句子拆做三部分:
1. 曼達拉欣豐虎航同欣豐虎航差好遠架
2. 呀 AAB 委員
3. 想嚇人都唔係咁嚇啦
句子 1:
呢個係事實,冇得傾,同 14.6 根本冇關係。
句子 2:
呢個亦都係事實,有關句子乃參考此文:http://www.hkbf.org/t614930-330.htm?hilit=AAB%20%E5%A7%94%E5%93%A1#p2665133
同樣地,睇唔出有違 14.6,冇理由叫人做 AAB 委員都係「不禮貌」掛?
句子 3:
欣豐虎航乃為人所熟悉,假若有關公司倒閉,對公眾甚至航空迷之衝擊相信不下於 OASIS 清盤事件。
有關會員錯誤引述「欣豐虎航倒閉」,有機會於航空迷感到驚嚇。
為免有關會員再次犯此等會引起不必要恐慌既文章,本人通過本句子,以提醒有關會員發出錯誤消失乃為「嚇人」行為,正如有板主所講,「見到手文之誤時應作出善意提醒,而不是只顧檢舉」嗎。
好啦解釋完。補多一句,有關文章既句子對象係 AAB 委員 LE8869,本人希望有關人士係委員會作避席。辛苦晒委員會。
- MB452 啟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
ATE56 :本人對 【A075】#8199 MB452.PR6020 上訴 回應如下:
本人早前收到有論壇會員對上訴人文章 #2666173 的檢舉,檢舉者留言如下:內容針對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委員身份,亦不見得該會員言論含有嚇人成份。
本人同意檢舉者的說法,因此作出處分。
LE8869 在此文章中並不是以 AAB 委員身分發言,而就該文章的語境而言,本人認為 MB452.PR6020 是有心針對 LE8869 的 AAB 委員身分。
同時,本人亦不認為 LE8869 的文章有嚇人成分,只屬「曼達拉欣豐虎航」及「欣豐虎航」之間的手文之誤,絕對不含 MB452.PR6020 所說的嚇人成分。
此外,在處理此主題的違規時,本人亦認為 MB452.PR6020 是有心針對 LE8869, 連手文之誤之流的小事也想「搞大件事」,而「搞大件事」的程度遠遠超出一個會員看見其他會員違規時的態度,請 AAB 委員裁決時一併考慮,因 MB452.PR6020 發出該文章時的心中的態度,會關係到違規是否成立,理據如下:
MB452.PR6020 在 2014年6月18日 20:19:28 以 消息失實 / 沒證據的猜測 為由,檢舉 LE8869 發出的文章 #2666172, 因為 LE8869 將「曼達拉欣豐虎航」誤寫為「欣豐虎航」,倒閉的只是「曼達拉欣豐虎航」,而不是「欣豐虎航」。
而根據 LE8869 未修正文章錯誤時版本,文章內文亦有清楚指出「曼達拉欣豐虎航」,本人認為初時 LE8869 並不是有心誤導,只是手文之誤,同時 LE8869 已修正標題,因此在 2014年6月19日 19:53:59 將檢舉結案,不作出處分。
但 MB452.PR6020 在 10 分鐘後,即 2014年6月19日 20:04:48 立即再次檢舉有關文章,留言如下:最初標題為「欣豐虎航 7 月起終止營運」
文中亦有「欣豐虎航由 7 月 1 日起陸續終止航線營運」之句子
但實為「曼達拉欣豐虎航」終止營運,欣豐虎航並未有終止營運。
連一個已經修正的手文之誤也要「咬住唔放」,令本人認為此檢舉只是一個針對他人的鬧劇,MB452.PR6020 想「搞大件事」的程度遠遠超出一個會員看見其他會員違規時的態度,故此再次結案,留言如下:被檢舉者已修正有關錯誤,被檢舉者並不是有意作出消息失實或沒證據的猜測,用不著這樣的小事也需要處分。
板規是用來懲罰有心誤導他人的板友,而不是用來對付一些無心之失的手文之誤。板友更不應該成為「板規塔利班」,見到手文之誤時應作出善意提醒,而不是只顧檢舉,連一個小小的錯誤也容不下。長遠來說板友與板友之間的互信只會不斷減少,若「板規塔利班」文化成為討論區的主流文化,亦不利一個討論區的發展。
檢舉者亦可以想想,全民皆兵,人人檢舉,連打錯小量內容連修改機會也沒有,會立即被處分消息失實 / 沒證據的猜測的討論區是否一個有良好討論氣氛的討論區?「板友」究竟是「友」還是「敵」?檢舉者亦會否樂見一個討論區中,人與人沒有互信,板務人員只懂硬性處理,有打錯字立即以消息失實 / 沒證據的猜測作出處分?本人認為,此討論區只會被網民離棄。
結案。
請 AAB 委員同時考慮違規文章本身,以及本人上述對 MB452.PR6020 前後兩次針對性檢舉的觀點,作出裁決。謝謝。
上訴會員就板務人員回應所作出之反駁:
我有幾點要重申:
1. 有關處分應該要建基於文章 p#2666173,所有文章外的猜測絕不應包括在處分考慮中
有關人員竟然把 p#2666173 以外的檢舉、甚至檢舉動機視為處分考慮,足以反映有關處分之不合理。
2. AAB 委員乃為 LE8869
頭像以下之稱謂,既然能夠用「會員」一名稱呼「MB452.PR6020」,那利用「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成員」稱呼「LE8869」又有何不當?
再講多次,有關句子乃參考此文:http://www.hkbf.org/t614930-330.htm?hilit=AAB%20%E5%A7%94%E5%93%A1#p2665133
3. 「曼達拉欣豐虎航」打左做「欣豐虎航」嚇唔嚇人,上訴書已詳列。
4. 雖然唔關今次上訴事,但我想講我再次檢舉有關文章係為左更加清楚指出有關問題(因為第一次檢舉,我比既原因的確唔夠充分,指出唔到問題所在)
5. 同樣唔關今次上訴事,但我想問下有關人員係咁引述檢舉過程做咩?依家係講緊點解要判 14.6,走去講其他文章既檢舉做咩?
況且,將「曼達拉欣豐虎航」打左做「欣豐虎航」就係錯,當人地將 GW5725 打左做唔存在既 GW5275 都要食注意個陣
將一樣存在既野打左做另一樣同樣存在既野竟然會冇問題?
『「手文之誤之流的小事也想「搞大件事」』咁既野都講得出,有關人員係唔係將 12.2 中「不得在未考慮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一句忘記左?
6. 有關人員認為我想「搞大件事」只是個人猜測,我當時檢舉動機其他人根本難以得知(除非能夠經上網線進行讀心行為」,冇足夠證據,仲唔係「胡亂推測」?
7. 最後提下各位委員,14.6 係「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到最後有關人員都係講唔出我點樣犯 14.6 法。
板務人員沒有就會員所提出的反駁作出回應。
3.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投票率 80%,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已達到 60% 標準,是次投票有效。
表決結果以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紅色表示:
ATE56 (#3310) 就 p#2666173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否/不合理: 4 票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不適用: 4 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4 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就上訴人使用「呀 AAB 委員」稱呼會員 LE8869 (#23669):
- 有委員指出本案與 GK9141@93A (2013-07-14) 一案不同:
本案原文未見有「試圖從『AAB 委員』身分和職業作批評」的成份,在未見充分論證下,只會將「AAB 委員」視為一個簡單的稱呼; - 有委員認為該稱呼言論實屬事實,及有委員認為可以被視為稱呼 會員 LE8869 (#23669) 的代名詞 或 稱號
- 有委員指出 AAB 委員除了處理上訴之外,在其餘版面的身份或權限均與一般會員無異
- 總括以上觀點,委員普遍認為該稱呼並不構成人身攻擊,或以委員身份對其作出批評,或利用稱呼來貶低前述會員身份
- 有委員指出本案與 GK9141@93A (2013-07-14) 一案不同:
- 就上訴人指會員 LE8869 (#23669)「想嚇人都唔係咁嚇啦」:
- 有委員歸納上訴人使用該句子的原因,為會員 LE8869 (#23669) 發表標題為「欣豐虎航7月起終止營運」,內文提及「曼德拉航空將於2014年7月1日起停航」,但初時標題因沒有「曼達拉」這三個字,上訴人便向會員 LE8869 (#23669) 提出「曼達拉欣豐虎航」(Mandala Airlines)與「欣豐虎航」Tiger Airways)是兩間不同的航空公司
- 有委員相信會員 LE8869 (#23669) 此舉實屬無心之失,但資訊因此造成了一場不必要的誤會或恐慌,亦即是「想嚇人都唔係咁嚇啦」
- 有委員引用張炳良對高鐵延誤竣工表示「驚訝」為例,認為表示該訊息「嚇人」並無不妥(該委員同時引用相關圖片)
- 有委員認為因不同的人對一件事的反應強烈程度不一,故該句子只是表達上訴人的情感,並無不妥,亦不能稱得上是不合理的批評
- 有委員認為該句子用意旨在提醒會員 LE8869 (#23669) 應在發表資料性文章時確保有關資訊的準確性,以免誤導其他會員
- 有委員認為板務人員不應以上訴人兩次檢舉 LE8869 (#23669) 而認為上訴人「搞大件事」,並指出板務人員不應以會員在文章內容以外的行為作主要考慮判決的理據,只可以作為參考之用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委員均認為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對以會員的身份對其作出人生攻擊,而上訴人對會員發佈非準確的資訊感到驚訝亦未見有不合理批評的成份,現宣佈: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取消。
4. 其他意見
- 有委員希望各會員在發表新主題時,應先檢查內文或標題有否誤導成份(例如有否打漏字),避免因一時大意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誤會或恐慌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原意屬提醒會員更正手文之誤,但語氣偏向負面,故希望上訴人及其他會員在同類事件上可使用更友善的句子善意提醒其他會員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希望提供更多資料供版務人員作參考時,請使用私人訊息與負責/當值板務人員聯絡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在上訴書中指出會員應該「見到手文之誤時應作出善意提醒,而不是只顧檢舉」,但同時對於會員 LE8869 (#23669) 的文章卻採取先檢舉後提醒的做法,其說法和行為有矛盾之嫌
第八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
2014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