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76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Universal Mk 2008 (#11861)
上訴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受理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表決日期:2014 年 7 月 4 日 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666173.htm#p2666173 (讚好部份)
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6.3 條
人員:ATE56 (#3310)
額度:警告(W2973)
收到委員通知,由於本案上訴的讚好內容涉及委員 LE8869 (#23669) 之個人資料,故 LE8869 (#23669) 將會在本案中避席。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
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
致 上訴委員會 :
你好,本人為 貴論壇會員#11861 Universal Mk 2008。本人現就早前 貴壇管理員所給予之警告處分提出上訴。文章連結如下:
p2666173.htm#p2666173
貴壇版主#3310 ATE56在處分中引用《 論壇通用規則 》16.3條,即 "不得公開個人或機構之機密資料:(a) 就本條而言,若資料來源的使用條款禁止轉載或將資料對外發表等行為,而會員在未獲授權下轉載該來源所載的任何資訊,則屬違反本條規定"。本人認為有關判決並不合理。
本人在讚好內容表示會員#23669 LE8869只得14歲,其來源在於改會員之Profile Page,即 u23669.htm 。當中年齡一欄明確表明會員LE8869只得14歲,先勿論其真確性,該會員的年齡是對外公佈的,即任何人也可從其Profile Page中知道其年齡。請問壇方是否認為在Profile Page對外公佈的資料乃機密資料?倘若本人真的引用了所謂的機密資料,那麼 貴壇不就同樣在公開他人機密?
因此,本人對此處分極度不滿,並希望 貴壇對本人之上訴作出合理的判決。
會員#11861 Universal Mk 2008 啟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
ATE56 :本人對【A076】#11861 Universal Mk 2008 上訴 回應如下:
本人在發出警告時不清楚會員 LE8869 有在個人資料頁公開個人的年齡,在此等情況下,本人同意有關年齡並不是機密資料。
留待 AAB 委員自行對此訊息有否違反 16.3 作出裁決。
根據板規第 6 章,委員會作出裁決時,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a) 如果板務人員在對會員作出處分時錯誤引用板規,而有另一板規適用且最高處分額與原來板規相同,則此不構成上訴理據。委員會應透過公告修訂處分公告
本人認為此案件上年齡不是機密資料,但上訴人亦有在年齡上歧視他人之嫌,即違犯 14.6, 請 AAB 委員一併考慮此觀點。謝謝。
由於上訴會員就板務人員回應所作出之反駁,於通知期後超過 48 小時回覆期限才作出回覆(69 小時),故有關內容將不獲處理。
3.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2 票(投票率 40%,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未達到 60% 標準,故投票率未達標,並根據第 5e 條進入第二輪表決,表決期延長 7 天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第二輪表決連同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投票率 80%,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而根據第 5e 條,第二輪表決無需理會投票率。
表決結果以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紅色表示:
ATE56 (#3310) 就 p#2666173 之讚好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6.3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2 票
否/不合理: 2 票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1 票
否/不合理: 1 票
不適用: 2 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注意: 1 票
不適用: 3 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就對於會員的年齡是否應視為現有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6.3 條 的適用對象:
- 有委員指出,在「編輯個人個人資料」頁面內,會員可以選擇性地提供裡面的資訊,包括出生日期,而會員亦可以按需要選擇不設定出生的年份以計算日期;但會員 LE8869 (#23669) 並沒有這樣去做
- 委員認為既然他願意顯示他的年齡,那已經不再是機密,同時該委員不認為會員個人資料頁內個人資料是屬於機密資料,而且壇方亦沒禁止將會員的個人資料頁內資訊對外討論,所以委員認為上訴人並沒有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6.3 條
- 有委員指出個人資料頁面並未有明示是否屬於「不得公開」的「機密資料」
- 有委員指出 Profile page (個人資料頁面)是會員限定,並認為為了保障消息提供者權益,即使在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會員亦不應將受限制的內容,向未獲授權閱讀的人士透露
- 有委員認為理論上個人資料頁面只有會員才能夠得到該等資料,而在公開版面發表會員限定的資料會讓訪客均能閱讀有關資料,與超越其個人意願
- 有委員認為由於會員 LE8869 (#23669) 在個人資料頁面並沒有表明或授權任何會員向外披露有關的資料,故此不應被視為可以向會員以外的人披露該等資料,同時引用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六項保障個人資料原則 中 保障資料第 4 原則 的內容保障資料第 4 原則 : 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免受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
而該委員認為處理個人資料與機密資料的做法應一致
- 就對於所有只限本壇使用者(包括群組會員、或會員)參閱的資料,應否預設為可以由使用者,向獲授權閱讀該等資料以外的限定人士(包括訪客),以任何形式透露相關內容(而該等內容包括會員個人資料頁的資訊、會員專用板面(各檔案發佈區等)、「會員專用」框內的內容、本壇群組內的討論內容等):
- 全數表決委員均認為不應預設為可以由使用者,向獲授權閱讀該等資料以外的限定人士(包括訪客),以任何形式透露相關內容
- 有委員指出此舉是保障本壇及所有會員的利益,同時保留本壇的吸引力,例如:若果訪客想要看便要申請會員;若果非群組會員想要看群組內內容便要申請加入
- 有委員指出若果會員可以將只限本壇使用者參閱的資料,隨便向外透露(例如會員群組會員透露予會員或訪客、或會員透露予訪客),設置會員專用板面、「會員專用」框內的內容、會員群組便沒有存在價值,甚至訪客無需申請會員,或非群組會員無需申請群組會員,便可委託某會員或某群組會員,將想要看的內容透露出來
- 有委員指出現有壇規未有明文限制會員不得以任何途徑向本壇或非本壇會員透露他人於 Profile Page 顯示之個人資料,同時亦未界定何謂「機密資料」(如被會員注明為機密的內容、會員專用 - [noguest] 框內的內容等),以致壇規第 16.3 條出現灰色地帶,故該委員希望板方可深入研究此點,並諮詢會員意見,以釋除會員對此規則之疑慮
- 有委員認為當本壇的非公開資料是發佈有關資料唯一渠道的大前提之下,為保障會員所提供的資料,個人認為在非公開的版面所發佈的資料均不應向外披露
跟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a 條:
對處分上訴作出裁決時,委員會須先以簡單多數決定處分是否合理作為大前提,再全體以簡單多數決定處分是否合理。
當扣除避席委員後,本屆可投票之委員人數為 5 人屬單數,並不構成《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c 條「板友代表出缺的情形且如剩餘可投票人數為雙數」的條件,故委員會主席不可獲授權就此案投票。
由於現時委員會投票結果為 2 票認為合理,2 票認為不合理,未能以簡單多數決定處分是否合理,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委員普遍認同只限本壇使用者參閱的資料均不認外泄,但委員就個人資料頁面的資料是否界定為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6.3 條 的適用對象存在嚴重分歧: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失敗 駁回,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不獲處理(不變)。
4. 其他意見
本案為第八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最後一宗處理的上訴案件,衷心感謝各委員在上半年間的合作及努力,才能夠順利處理委員會繁重的事務。
第八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
20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