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之子※§ on 2014年9月21日 00:20:12:Dippy on 2014年9月21日 00:03:37:
提出尐"阿媽係女人"既建議, 可行性同定線都無討論空間, 篇文咪沉底收場囉
本身攞出嚟討論當然係攞尐值得探討既其他方案, 咁先有價值, 如果係提出一尐早已有共識既建議, 根本唔駛等閣下提出
閣下認為有邊d建議係一早有共識?
何以見得閣下過往方案是值得探討?
係現時壇規 8.4 嘅規定下 , 版友無需證明自己回應或建議唔屬於可行性極低
舉證責任從來在於控方 , 應該係由指控者提出證據證明人地個建議屬於可行性極低
而唔係要一個版友係對方無證據之下就自辯自己個建議唔係可行性極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