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79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 A. 時間資訊
上訴人:PZ 8904 (#32480)
上訴日期:2015 年 4 月 5 日
受理日期:2015 年 4 月 5 日
表決日期:2015 年 4 月 12 日 至 4 月 19 日
結案日期:2015 年 4 月 20 日
B.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744554.htm#p2744554
日期:2015 年 4 月 2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人員:板主 JN 568 (#18492)
額度:注意
處分編號:L757353
2. 申訴理據 及 雙方回應
- A. 申訴理據(只節錄電郵相關部份)
- 涉案板務人員於於相關私人訊息發出後的48小時內回覆本會,表示無意就本案發表回應。
PZ 8904 :首先, "無記錯將兩個 Registration File 入面既資料對調就得" 呢句一定唔關 14.6 事
而 "唔識爬文/睇 readme ?" 本人並唔認為係 "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
合理理據係 Readme 已經有相關資訊,而且同一個 Post 既 #26 已經有答案,該會員理應睇完 Readme /爬文確保無人問過同樣既問題先問而唔係問多次順手呃明彩加等人餵食殘廢餐。
問人係咪唔識爬文/睇 readme 亦唔見得無禮貌,因為問人係咪唔識爬文/睇 readme 並唔等同問人係咪有讀寫障礙,睇 readme 乃係使用任何物品前必須做既事情,爬文亦係常識中既常識。
更加唔會係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我要講既野係咁多,唔該曬委員會。
B. 雙方回應
3. 表決結果
- A. 投票結果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4票
否/不合理:2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共 4 名委員需要回答本條)
是/合理:4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共 0 名委員需要回答本條) - 認為處分合理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認為雖其他會員再次問及相同問題,唯上訴人不必要使用這樣的態度回應
- 認為處分不合理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認為在文章明顯基於合理理據的前提下,該文並無包含不禮貌的字眼;而考慮到上訴人只是指出該會員沒有閱讀README及前面的回覆之客觀事實,並不認為是言語上的為難,更遑論是歧視的信息
- 委員普遍認為以「唔識XX」問句反問他人顯得不禮貌及態度不良;唯有關違規情況輕微,處分額度合理。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 有委員認為當會員提醒其他會員或有意見分歧時,應注意其態度及用字是否有善,保持論壇的良好風氣
- 有委員認為部份會員繑埋雙手、飯來將口,大安旨意等待其他會員協助確有問題存在,此等風氣需要正視
- 本會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6 票 ( 共6名委員,投票率 100.0% ) ,達〈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要求,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JN 568 (#18492) 就 p#2744554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作出處分。
- (本部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基於上述投票結果及委員意見,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4. 其他意見:
第十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