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C015 的投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會員名稱:會員 Z
板務人員:JN 568 (#18492)
投訴日期:2015 年 4 月 3 日
接案日期:2015 年 4 月 18 日
立案日期:2015 年 4 月 28 日
表決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投訴人曾要求版方就是次投訴之檢舉內容作出適當處理避免在本案結案時將身份公開,但因投訴人其後表示討論本案時公開身份與否並無意見,故其身份已於本會討論本案時內部公開,並於投票時增設問題,由本委會員各委員考慮有關身份是否有需要於結案時向其他會員公開。及後經委員會投票決議後,本案投訴人資料將於公開場合保密。
由於本會有委員牽涉本案其中,故該委員已按照規定申報,並將會在本案中避席。
原有委員會主席表示因程序出錯而決定終止處理本案,及投票選出臨時主席處理;經投票後由 loklok (#3080) 以臨時主席名義接手。而原有的委員會主席不應再於本案擔當任何角色,故 HB (#11923) 將會在本案中避席。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
文章:1. http://www.hkbf.org/p2727563.htm#p2727563
2. http://www.hkbf.org/p2727700.htm#p2727700
3. http://www.hkbf.org/p2727714.htm#p2727714
4. http://www.hkbf.org/p2728089.htm#p2728089
電郵截圖(會員名稱已被遮蓋):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
申訴理據(因應要求,原文已就相關部份作出適度修改):
致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本人為會員Z。
本人於今日收到合共 5 封由壇方自動發出的電郵通知,電郵內容有關早前本人對多名版友之檢舉已被版務人員 JN 568 處理後結案。有關 5 篇檢舉文章、內容大致如下:
檢舉1. 主題「猛男.」中的文章 p#2727563,投訴該會員指其他會員「人唔要面天下無敵。」一句中,明顯對其他會員有不禮貌之評論,違反版規 14.6。
檢舉2. 主題「猛男.」中的文章 p#2727700,投訴該會員以「斷估你唔係自知自己冇能力」、「似乎係你對整聲要求有啲低喎,SD200 豬既人」等言語,不但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其他會員,以及在言語上為難其他會員,違反版規 14.6。
檢舉3. 主題「猛男.」中的文章 p#2727714,投訴該會員以一句「開埋名又點話」,批評個別會員及個別團體,違反版規 14.6。
檢舉4. 主題「猛男.」中的文章 p#2728089,該會員開宗明義指「我的确係針對緊佢地」,無視版規 14.6,言行令人咋舌。
檢舉5. 主題「[ETS2]夜晚的男人總是帶著神秘感」中的文章 p#2744811,投訴該會員以「High大左」一詞批評其他會員,違反版規 14.6。
在上述 5 宗檢舉中,只有 檢舉5 在不違反版規第 6 章 1.2 下該違規文章發出 28 日內處理本人所提出的檢舉,並對相關會員發出處分。而本人早在1月下旬至2月初期間(實際時間因久遠而忘記)發出檢舉1至4,由檢舉發出後至今超過 60 日時間本人才接到壇方電郵通知有關版務人員 JN568 已處理後結案。本人認為有關版務人員在處理檢舉時間上遠超版規所訂立的 28 天,有違版友合理期望,亦令違規會員無視版規行為卻不獲處分,本人對此有合理理由懷疑版務人員 JN568 在處理檢舉上嚴重失職。若本人檢舉時未有要求壇方電郵通知,本人根本無法得知版務人員逾時處理多個檢舉。同時,檢舉1至4內容均檢舉同一會員,本人質疑版務人員 JN568 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刻意拖延處理個案而導致檢舉過期,加上經首次檢舉後其他會員未能再次檢舉,令人質疑版務人員有意利用版規所限「放生」個別違規會員,做法不公。
根據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A078 上訴結果判決,「因論壇規定處分期限為28天,故期後即使有關文章確有違反相關規則亦不能作出處分。」版務人員在明知版規規定下,亦無視規定超過 28 日逾時處理多個檢舉,導致即使明知會員違規亦無法處分。本人亦在此促請,版方必須正視於合理時限處理檢舉問題,以免再出現同類情況。
另外,本人要求版方就是次投訴之檢舉內容作出適當處理避免檢舉人身份公開。
附:壇方電郵通知內容
會員Z
於接收本案後並立此案前,經諮詢助理壇主就程序上的意見後,
臨時主席以私人訊息再向當事人確認投訴人之身份,並查詢有否就本案之任何補充,回覆如下:
本人曾就事件向壇方發送四封電郵:
第一封投訴電郵,其後原有主席展開立案程序;
第二封電郵就有關匿名信件作資料補充;
第三封電郵回應原有主席就有關匿名信件作出查詢;
第四封電郵回覆原有主席並陳述本人對「避免檢舉人身份公開」看法及理據,唯未有在 C015 討論中列出,內容如下:
就委員提出公開身份問題,本人有以下幾點想向所有委員、壇方提出:
檢舉制度作用予會員以匿名方式通知版務人員有關會員違規事項,即使在要求提供資訊的版務文章中,版務人員亦不會披露檢舉人身份。故此,本人認為是次投訴非針對被檢舉之會員,投訴人身份不應與檢舉人身份混為一談。只不過委員會討論期間是否可以公開檢舉人身份,本人對此並無意見;另一方面,本人已就利益衝突向委員會主席申報及表示本人不會參與是次討論以至判決。唯本人認為委員會最終公開內容不應由所有會員(包括被檢舉之會員)得悉檢舉人身份及相關檢舉內容,否則檢舉制度的匿名方式蕩然無存。
根據版規,檢舉人須合理地相信提供的檢舉原因可能成立,有關合理檢舉原因已於 1 月 24 日送出。如上,是次投訴非針對檢舉,而是有關版務人員處理時間及態度。而本人所列舉的 5 個檢舉,說明本人並非有意圖地針對單一會員而作出惡意檢舉;同時該 5 個檢舉處理的時間性亦顯然看到有關版務人員處理手法有頗大分別。
有委員質疑是次投訴「刻意」一點,本人於第二封信補充時加插本人觀點,本人合理地相信在時間上有版務人員拖延時間處理檢舉。再者,處理時間上確實已超過 28 天,這一點屬不可改變的事實,亦是今次事件中投訴有關版務人員的重要理據。
如有需要,歡迎隨時聯繫。
以上所有與本案有關內容(包括投訴人在私人訊息內作出之補充)已傳送至涉及本案之板務人員等待回覆。
而涉案板務人員回覆如下:
就有關投訴,本人承認自己作為 f#450 區板主之一,未能於 28 天的處分期限內處理投訴人所述之檢舉 1-4 ,未有履行作為該區板主之責任。如對投訴人或其他會員造成任何不便,本人就此失職表示致歉。
然而本人並不承認於處理該區檢舉文章時刻意拖延檢舉 1-4 ,待前述檢舉超過處分期限才將其結案。本人於 4 月 2 日同時處理檢舉 1-4 及 5 ,乃因本人能於上述時間抽空處理所有本人所屬板區之剩餘檢舉,故按板規第 6 章第 1.2 條處理所有已過期之檢舉,並將剩餘所有未過期之檢舉一併結案。本人在此申明,在處理任何檢舉(不論任何違規情況、違規會員)時,本人均以同一尺度執行板規,因此本人未能及時處理檢舉 1-4 純屬因未有於處分限期內察看該四宗檢舉個案,而在期限過後無法執行處分工作而將相關檢舉結案,並非故意「放生」違規會員。
希望投訴人及各委員能理解,整個 OMSI 板區幾乎每日皆接獲新檢舉,檢舉不斷累積令板務人員需處理大量檢舉,導致逾期檢舉的個案偶爾出現。然而該區人手有限,加上本人以及其他同事亦需兼顧個人日常事務,故實難以確保能於處分期限內處理所有有效檢舉。惟本人明白投訴人對「28 天期限」會造成漏網之魚的憂慮,希望各委員能藉本案表達對該限制的意見,以改善此問題並避免再度產生誤會。
投訴人就板務人員之回覆作出之反駁內容如下:
就拖延處理檢舉問題上,就本人是次投訴而言版務人員 JN568 明顯遠超 28 天處理檢舉,而其動機是否刻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到:
主題「猛男.」中的文章 p#2723746 由文章 1月9日 00:48 發出至處分 1月14日 17:22 發出, 整個處理過程不超過一星期;而該處分同樣由版務人員 JN568 發出。而版務人員 JN568 在處理檢舉5的文章 p#2744811時,整個處理過程同樣不超過一星期。由於檢舉1-4內容均檢舉同一會員,版務人員 JN568 在處理檢舉1-4時明顯較其他檢舉延遲,版務人員 JN568 「以同一尺度執行板規」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本人認為版務人員 JN568 同樣在處理本人檢舉 5 時,做到 28 天內處理檢舉應有效率,並對該會員發出警告處分;其態度與處理檢舉 1-4 截然不同。檢舉 1-4 與檢舉 5 同樣違反版規 14.6,只是檢舉 1-4 屬同一會員言論,檢舉 5 則是另一會員,而且檢舉 5 中「High大左」一詞都足以發出警告處分時,「人唔要面天下無敵。」、「豬既人」、「我的确係針對緊佢地」這些言論是否不足以發出警告處分?故此本人有確實證據證明版務人員 JN568 在處理檢舉 1-4 與檢舉 5 之間態度不一,並有優待個別會員之嫌。
版務人員分別於 1月22日 16:18 文章 p#2727712、1月22日 16:34 文章p#2727716 兩度於主題「猛男.」中發出不同的版務信息。其時間為較文章 p#2727563、p#2727700 為後、較本人檢舉時間為早。足以證明在本人檢舉時間前兩日,仍有版務人員處理版務工作。即使本人檢舉後,仍有其他版務人員於該版面之其他文章處理版務工作,例如有版主於 1月25日 12:19 在同一版面中對文章 p#2727743 發出處分。在相關時間內,卻未有任何版務人員處理本人所提出的檢舉1-4,做法令人費解。
就版務人員 JN568 所指,處理檢舉 1-4 純屬因未有於處分限期內察看該四宗檢舉個案,故將相關檢舉結案;本人希望各委員參考早前 A078 案件中有關版務人員做法。在有關案件中,即使處分限期已過,資深板主 KT (#4093) 仍然對違反版規的版友發出應有處分,故本人並不認同版務人員 JN568 所指「期限過後無法執行處分工作」。
本人明白所有版務人員非受薪僱員,過去一直只以義務方式處理版務,但作為論壇中其中一名版規執行者卻無視版規要求,其言論實在匪夷所思。事務繁重、檢舉量多並非一個合理違反規定的理由,既然 JN568 當日開始擔任版務人員,便應盡作為版務人員的責任。對於有版務人員表示因私人事務繁重而未必能夠在版規訂明的處分期限內處理所有有效檢舉,本人表示對此言論深感失望。
有關板務人員就投訴人所反駁之內容作出的回應如下:
就投訴人引用有關本人處理檢舉之兩個例子,指本人處理該兩項檢舉與處理檢舉 1-4 的態度不一,本人希望再次澄清,本人處理檢舉的效率純屬受制於能抽空執行板務的時間,與違規性質及違規會員的身份無關。以檢舉 5 為例,本人於上次回覆中已提及本人於檢舉 5 的結案時間較檢舉 1-4 為快,乃因本人於 4 月 2 日才察看已過期的檢舉 1-4 以及尚未過期的檢舉 5。本人當時隨即將五項檢舉一併結案,導致檢舉 1-4 及 5 雖處於同一主題內,但結案效率截然不同的現象。由此可見,此現象的出現顯然與「優待個別會員」的指控並無任何關係。
至於有關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A078 一案,由於本人並不了解同事 KT (#4093) 於發出相關處分時是否已知悉處分限期已過,故本人無意就投訴人的質疑作出回應。
最後,對於投訴人指控本人「作為論壇中其中一名版規執行者卻無視版規要求」,本人就此感到奇怪。雖然本人深知自己作為板務人員,應有效率地處理論壇檢舉並盡力避免檢舉超過處分時限,惟板規第 6 章第 1.2 條只在限制板務人員處理過期檢舉的權力,並無明文要求板務人員必須於 28 日內處理檢舉。不過,本人樂意接受投訴人的意見,日後定必會在私人事務與板務工作中取得更好平衡。
3. 表決結果
由於本案件涉及主席及另一位委員避席,本會今屆全數 7 位成員扣除避席人員及臨時主席後可投票之委員數目為 4 名為雙數。跟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c 條,如果根據 2.6(c) 或 2.7 條規定出現板友代表出缺的情形且如剩餘可投票人數為雙數,則委員會主席可以作出投票,以致可投票人數為單數。故臨時主席已於本案中使用投票權,並已計算在以下的投票結果之中。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投票率 80%,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已達到 60% 標準,是次投票有效。
表決結果以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紅色表示:
會員Z 就 文章 p2727563 p2727700 p2727714 p2728089 之檢舉處理手法 以 《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1A 部-投訴板務人員 對 JN 568 (#18492) 作出投訴。
1. 跟據 1A.1 部,投訴人就有關檢舉處理手法的投訴是否成立?
是/合理: 3 票
否/不合理: 1 票
2. 如 Q.1 為「是」,該板務人員是否需要接受懲處?
是/需要: 1 票
否/不需要: 2 票
不適用: 1 票
3. 如 Q.2 為「是」,請建議合適的懲處建議(懲處方式只限於1A.3(a)條中提及的建議,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可建議多於一項懲處)。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板面: 1 票
不適用: 3 票
4. 投訴人之身份(其會員名稱及會員編號等)是否於結案時向其他會員公開?
是/需要: 1 票
否/不需要: 1 票
棄權: 2 票
(根據簡單多數及處理案件之原則,由於未有簡單多數投票決定需公開投訴人身份,故投訴人之身份將不會於結案時向其他會員公開)
委員對投訴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認為投訴成立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指出,檢舉人的合理期望是其檢舉可以在處分追訴限期內得到處理,若有需要則應另加回覆;
- 而該委員認為,由於四篇文章的檢舉未及在處分追訴限期內獲檢視及處理,並不符合會員的合理期望;
- 有委員指出,板務人員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跟進及處分的額度,如將檢舉分為「必須跟進處分」、「可處分」、「無須處分」三類考慮;
- 該委員認為除了考慮是否有逾期處理之外,亦應考慮「若然檢舉及時處理,是否必然發出處分」(即是否造成實際不公義)的問題
- 而該委員認為在牽涉的 4 篇文章中,只有第一篇屬於「可處分」類別,其餘均可分類成「無須處分」,因此就投訴人提出的四篇文章而言,委員認為只有第一篇實際造成不公義;
- 有委員認為投訴個案中所有檢舉均屬於比較繁複的違規情況,板務人員亦須預留較多時間處理相關檢舉,與其他違規較輕微的文章不同;
- 該委員指出主題「猛男.」亦須較多時間檢閱主題才能判斷及處分,不能單單以個別文章便倉促發出處分;
- 有委員指出論壇所有板務人員處理論壇事務皆屬義務性質,故期望會員能夠體諒所屬分區的板務人員未必能抽空及時處理檢舉;
- 有委員建議在判決中對有關提醒板務人員需注意檢視檢舉的時限,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 有委員建議若板務人員於處理檢舉時有疑難,可向其他板務人員求助,壇方亦可透過招募板務人員增加人手以協助處理檢舉。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委員認為 JN 568 (#18492) 在處理檢舉時未能符合會員對檢舉的合理期望,但只導致微量造成不公義的情況,亦有委員認為板務人員屬義務性質,不應施以過量的工作壓力。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有關投訴成立
- 板務人員 JN 568 (#18492) 無需接受任何懲處
4. 其他意見
由於本案涉及繁複的程序,及需確保符合《宣告及規則》的規定,故需花上較多時間處理,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而根據委員建議,現以臨時主席身份提醒各板務人員:
雖板務人員只屬義務工作,但仍需顧及會員於作出檢舉時的合理期望,即其檢舉可以在處分追訴限期內得到處理,
故應盡量於有效期限內處理,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包括造成不公義情況等問題。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C015 案件臨時主席
loklok (#3080)
20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