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675159)
板主: Volvo 5204, HN8597
由 PJ6380_AVBWU23 » 2015年7月5日 22:21:17 (p#2773985)
會員 | 時間 | 評分 | 評語 |
---|---|---|---|
白蘭氏冰糖雞精 | 2015年7月5日 23:21:19 | +1 |
由 PJ5022 » 2015年7月5日 23:47:43 (p#2773997)
由 小天使EH4420 » 2015年7月6日 14:18:18 (p#2774085)
由 AVD1 » 2015年7月6日 15:47:17 (p#2774090)
小天使EH4420 on 2015年7月6日 14:18:18: 搶SD卡咁少事, 竟然要出到20個慈母, 駛唔駛呀?
係報警果個人作大, 定係有其他事發生左? (有消息指在場巴迷互相打鬥)
由 <MAX » 2015年7月7日 11:24:23 (p#2774292)
AVD1 on 2015年7月6日 15:47:17:小天使EH4420 on 2015年7月6日 14:18:18: 搶SD卡咁少事, 竟然要出到20個慈母, 駛唔駛呀?
係報警果個人作大, 定係有其他事發生左? (有消息指在場巴迷互相打鬥)
老實講而家一大班人聚集的話,
慈母係敏感 d 架啦 ……
會員 | 時間 | 評分 | 評語 |
---|---|---|---|
MB452.PR6020 | 2015年7月7日 11:30:13 | +1 |
由 AVD1 » 2015年7月7日 15:17:28 (p#2774379)
<MAX on 2015年7月7日 11:24:23:AVD1 on 2015年7月6日 15:47:17:小天使EH4420 on 2015年7月6日 14:18:18: 搶SD卡咁少事, 竟然要出到20個慈母, 駛唔駛呀?
係報警果個人作大, 定係有其他事發生左? (有消息指在場巴迷互相打鬥)
老實講而家一大班人聚集的話,
慈母係敏感 d 架啦 ……
2 個人搞事,萬一其餘人起鬨,普通巡邏車 2-3 個慈母根本控制唔到。
再講,人數超過左 10 個人係度影車,都構成左公眾聚集,慈母有權帶你地返去警署的。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由 iam56789 » 2015年7月8日 00:15:04 (p#2774483)
由 <MAX » 2015年7月8日 01:40:50 (p#2774486)
AVD1 on 2015年7月7日 15:17:28:<MAX on 2015年7月7日 11:24:23: 再講,人數超過左 10 個人係度影車,都構成左公眾聚集,慈母有權帶你地返去警署的。
問題係「非法集結」係指(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re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 ... enDocument
假如影相堆人係「獨自」影相而最後搞出事,
根本就唔等如「集結在一起」。
我唔知你上面所講公眾聚集係咩意思,
不過你上面就好似 assume 左班差佬當左堆巴士愛好者大家「相識」而走出黎影相繼而生事。
由 ATE12@KY7641 » 2015年7月8日 09:19:18 (p#2774610)
<MAX on 2015年7月8日 01:40:50: 「公眾聚集」一詞係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 條釋義入面有解釋: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和在任何公眾地方舉行而與會人數在10人或以上的任何其他集會、聚集或集結。
好明顯在場既與會人數超過 10 個人,再加上做埋同一樣野都係影巴士,你覺得係咪符合公眾集會定義?
拋少陣書包啦,法例釋義同定罪指引係兩回事,慈母的確有權隨意帶你返去問話。
由 AVD1 » 2015年7月8日 10:48:42 (p#2774611)
ATE12@KY7641 on 2015年7月8日 09:19:18:<MAX on 2015年7月8日 01:40:50: 「公眾聚集」一詞係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 條釋義入面有解釋: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和在任何公眾地方舉行而與會人數在10人或以上的任何其他集會、聚集或集結。
好明顯在場既與會人數超過 10 個人,再加上做埋同一樣野都係影巴士,你覺得係咪符合公眾集會定義?
拋少陣書包啦,法例釋義同定罪指引係兩回事,慈母的確有權隨意帶你返去問話。
咁阿公阿婆去公園晨運係咪全部拉得?
幾萬人去馬場買馬睇馬又駛唔駛全部落番份口供先?
你唔係同我講幾十人影巴士係公眾集會
但係幾萬人睇馬唔係公眾集會下化?
“集會”(meeting) 指任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而該聚集或集結是以討論一般公眾人士或某一類公眾人士感興趣或關注的問題或事項為目的,或是以在該等問題或事項上表達意見為目的,並包括當中有人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或企圖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的任何聚集或集結,不論此等聚集或集結事先有無經過召集或組織;但完全為以下目的而召集或組織的聚集或集結,則不包括在內─
(a) 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
(b) 為殯殮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c) 為任何公共機構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或
(d) 為執行或行使任何條例所委以或授予的職責或權力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由1980年第67號第2條代替)
由 ATE12@KY7641 » 2015年7月8日 13:35:05 (p#2774621)
AVD1 on 2015年7月8日 10:48:42:ATE12@KY7641 on 2015年7月8日 09:19:18:<MAX on 2015年7月8日 01:40:50: 「公眾聚集」一詞係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 條釋義入面有解釋: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和在任何公眾地方舉行而與會人數在10人或以上的任何其他集會、聚集或集結。
好明顯在場既與會人數超過 10 個人,再加上做埋同一樣野都係影巴士,你覺得係咪符合公眾集會定義?
拋少陣書包啦,法例釋義同定罪指引係兩回事,慈母的確有權隨意帶你返去問話。
咁阿公阿婆去公園晨運係咪全部拉得?
幾萬人去馬場買馬睇馬又駛唔駛全部落番份口供先?
你唔係同我講幾十人影巴士係公眾集會
但係幾萬人睇馬唔係公眾集會下化?
佢上面條 link 有講:“集會”(meeting) 指任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而該聚集或集結是以討論一般公眾人士或某一類公眾人士感興趣或關注的問題或事項為目的,或是以在該等問題或事項上表達意見為目的,並包括當中有人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或企圖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的任何聚集或集結,不論此等聚集或集結事先有無經過召集或組織;但完全為以下目的而召集或組織的聚集或集結,則不包括在內─
(a) 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
(b) 為殯殮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c) 為任何公共機構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或
(d) 為執行或行使任何條例所委以或授予的職責或權力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由1980年第67號第2條代替)
而我睇唔出一班巴迷,大家唔識大家之下如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仲有,a) 款都已經講明 「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係不包含在內。
當然,而家有部份差佬已經視法例如無物,
要的你返去又有咩出奇。
警務人員的權力
Reg.3 (1a)
Reg.6 (1)
Reg.17 (2)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
Reg. 17E
罪行
Reg. 17A (2) (3)
Reg. 17B (1)
Reg. 26
會員 | 時間 | 評分 | 評語 |
---|---|---|---|
MB452.PR6020 | 2015年7月8日 15:42:34 | +1 |
由 PJ6380_AVBWU23 » 2015年7月8日 15:51:36 (p#2774634)
由 ATE12@KY7641 » 2015年7月8日 16:26:48 (p#2774635)
PJ6380_AVBWU23 on 2015年7月8日 15:51:36: 講法例都冇乜用,其實要做你嘅,係好易
例如某啲部門嘅警察係會挫你遊蘯,藏毒,襲警
由 AVD1 » 2015年7月8日 17:09:42 (p#2774636)
ATE12@KY7641 on 2015年7月8日 16:26:48:PJ6380_AVBWU23 on 2015年7月8日 15:51:36: 講法例都冇乜用,其實要做你嘅,係好易
例如某啲部門嘅警察係會挫你遊蘯,藏毒,襲警
目無皇法既話真係講咩都冇用
由 <MAX » 2015年7月8日 22:08:28 (p#2774711)
現在的時間是 2024年12月23日 10:27:58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
phpBB Metro Theme by PixelGoose 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