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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3:修訂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板友代表申請資格

(t#712317)

板主: 系統管理員

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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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務人員在發表公告後,必須更新 《 公告及管理參考文件列表 》 及列表首頁的「下一公告編號」。
  • 所有公告必須在內文開首標示公告編號。
  • 標題必須以公告編號開首,如「12/0XX:{公告標題}」。
  • 必須閱讀《 發表公告指引 》以了解發表公告程序及重要事項。

17/003:修訂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板友代表申請資格

文章KS2234 » 2017年7月1日 18:29:40 (p#2864530)

(2017 年第 3 號)

現公布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6 章、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修訂如下:

廢除: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6 章、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2.4 委員會由當期各委員推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板務人員代表由板務人員內部選舉產生,而板友代表則由壇主根據 (a) 及 (b) 款委任。所有委員每六個月(1、7月)轉任一次。

(a) 板友代表須符合以下資格:

加入本壇不少於 15 個月
文章數目不少於 1,000
在過去 6 個月未曾被凍結戶口處分
在任何 18 個月期間內只可連任最多一次


代以: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6 章、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2.4 委員會由當期各委員推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板務人員代表由板務人員內部選舉產生,而板友代表則由壇主根據 (a) 及 (b) 款委任。所有委員每六個月(1、7月)轉任一次。

(a) 板友代表須符合以下資格:

加入本壇不少於 15 個月
文章數目不少於 500
在過去 6 個月未曾被凍結戶口處分
在任何 18 個月期間內未曾連任者優先


以上修訂即時生效,敬請留意。

圖檔
2017 年 7 月 1 日
頭像
KS2234 (u#10534)
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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