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84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Qazwsaedx (#45060)
上訴日期:2018 年 5 月 24 日
受理日期:2018 年 6 月 4 日
表決日期:2018 年 6 月 13 日 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s://www.hkbf.org/p2883714.htm#p2883714
日期:2018 年 5 月 24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人員:GX 7271 (#2991)
額度:注意(L867761)、凍結戶口 3 天(L867768)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
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
會員名稱:Qazwsaedx
被處分的文章2:
t720672.htm
上訴理據:首先,本人承認,此建議的確與直通巴士重疊,但是重疊又有甚麼問題呢?難道香港所有小巴、巴士線都不會互相重疊?這顯然是無稽之談。
其次,直通巴士收費高,缺乏吸引力,不少旅遊網站(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 ... p?t=999077)
(
http://m.bendibao.com/show780357.html),甚至是深圳政府網站(
http://www.szka.gov.cn/gzcy/ywzsk/tgzy/ ... 568038.htm)都會建議先乘坐B線往屯門/天水圍,再轉乘E線往機場,而非直通巴士,這證明直通巴士實際上並非乘客首選,開通深圳灣-機場A線並非不可行
至於落馬洲支線,板務人員所說的,更是無稽之談,他說「福田口岸暫時只限專營巴士、小巴及的士進入,即使路線可改於新田運輸交匯處開出」但我想問,難道A線不是專營巴士嗎?為何不可進入?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
涉案板務人員表示不會就本案提供任何回覆。
3.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1 票(投票率 33%,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未達到 60% 標準,故投票率未達標,並根據第 5e 條進入第二輪表決,表決期延長 7 天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第二輪表決連同首輪表決共收到 1 票(投票率 33%,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而根據第 5e 條,第二輪表決無需理會投票率。
表決結果以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紅色表示:
GX7271 (#2991) 就 p#2883714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1 票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1 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1 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就上訴人提到「建議的確與直通巴士重疊,但是重疊又有甚麼問題呢?」
- 委員指出,自 2013 年起巴士公司及運輸署開始推行「區域性巴士路線重組」,現時多區包括北區已經落實並推行數年。根據《香港巴士大典》,「區域性巴士路線重組」其中一個目標為整合、減少甚至取消使用量嚴重偏低的巴士路線、有替代交通工具而又與其他路線重疊的巴士路線,而所騰出資源可投放到新開辦或需求高的路線
- 委員再指出,文章提議的「深圳灣-機場A線」正是有替代交通工具而又與其他路線重疊的巴士路線,但實際上過去有多條巴士路綫已經在進行「區域性巴士路線重組」時以路線重疊為理由被取消
- 委員認為,在運輸署近年在其他區域繼續大力推行「區域性巴士路線重組」下,未見任何原因會令運輸署停止進行有關計劃,而文章建議的「深圳灣-機場A線」與「區域性巴士路線重組」互相抵觸,因此屬於「可行性極低的建議」
- 就上訴人從旅遊及深圳政府網站未有建議乘坐直通巴士,從而作為理據證明「直通巴士實際上並非乘客首選」
- 根據網址,有委員發現當中有兩個網站有建議乘搭直通巴士,只是使用「跨境直达大巴」字眼,因此並沒有證明「直通巴士實際上並非乘客首選」
- 委員同時指出,所有網站均建議乘客在香港轉乘「E線」,根據上訴人的邏輯,這證明「A線」實際上並非乘客首選,從而顯示文章建議的「深圳灣-機場A線」並沒有需要
- 綜觀上述理由,委員認為上訴會員的理據未有證明有關建議的可行性
- 就上訴人指落馬洲支線/福田口岸只限專營巴士、小巴及的士進入是無稽之談
- 有委員認同「A線」的確屬專營巴士並可進入福田口岸
- 但委員指出,即使處分理由錯誤,上訴會員建議的路線依然與其他路線重疊(透過轉乘),無改該文章屬於「可行性極低的建議」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上訴人上訴理據並無支持其建議之可行性,反而自相矛盾,而反駁處分理由亦未見對其建議之可行性有任何正面作用,現宣佈: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4. 其他意見
- 有委員引用 A086 案件中時任委員的其他意見,重申本委員會作用是給予會員就文章處分作出上訴,並非「提供資訊請求」文章,故上訴人士不應在被處分後才就相關情況進行解釋。
第十五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
2018 年 6 月 27 日